平心而論
我認為
假設黃國昌符合提名資格
總統提名黃國昌當檢察總長是適切的
應該讓黃國昌全面放手施為
徹底掃蕩各黨各派所有不法
既然黃國昌都承諾全面掃蕩了
就該讓他做做看
假設我是賴清德總統
只要符合資格
一定提名黃國昌當檢察總長
黃國昌要全面掃蕩所有犯罪
我就全面支持他放手去做
不管藍綠白
通通掃蕩乾淨
存在不法就通通掃蕩
當然不能分顏色
而是所有的案件
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
不過
重點是資格問題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實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從以上敘述
黃國昌恐怕不符合檢察總長提名資格
但黃國昌可以當法務部長
因為法務部長是政務官
不需要司法官資格
但是
依資料:
法務部長所負責的「檢察行政」業務,限於「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等行政事務,而不涉及個案的偵辦方向、偵辦作為或偵查結果。檢察官對於偵辦中的偵查個案,沒有向法務部長報告或取得部長同意的義務,法務部長也不可以對檢察官偵辦中的個案指手劃腳、下指導棋。過去,就曾經有法務部長疑似關說偵查中個案,因而黯然下台的前例。(註:馬英九前總統任內)
所以法務部長依法不得插手個案
也就是法務部長依法不得介入個案
否則干預就是違法
會面臨司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