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27 14:01:23※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學校有一個民訴的老師,
: 不知道發什么神經,竟然
: 雇用狗仔去跟蹤董事,
: 大概違反個資法41條5年以下;
: 或刑法315條,3年以下,看似
: 不重,但只要教嗦3-5次,搭配
: 一罪一罰,感覺隨便都10年以上欸
: 有沒有八卦???
會有這種想法,基本上就是不知道「定應執行刑」
就算有數罪併罰的狀況,最終會因為「內部界限」、「外部界限」等限制,導致加總後的
刑期和定刑後的刑期落差很遠
正因為這樣,近期才會有加總達數十年的,最後執行的卻只有不到十年的情況,對此本來
不應該感到意外,反之當認定為正常現象。
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十二號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
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且以所提的背景來說
前提是要有證據表明,且也要能連結上來是該記者所為,才有定罪的空間,在此之前一切
完全都不能談下去
這種觀念,不好恣意、任意混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