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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屈彥辰
3.完整新聞標題:
考試院放寬公務人員指名商調限制 友善職涯轉換
4.完整新聞內文:
為兼顧機關人力需求,且對公務人員職涯工作轉換,提供更友善的機會,考試院於9月11
日,即第14屆第37次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指
名商調限制,並於今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的人員,依本
細則第21條的定義,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實務上有部分當事人無法如願轉換
工作環境。考量近來常有公務人員提出放寬指名商調程序的建議,且營造良善職場環境為
當前國家重大政策方針,因此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
」。也就是說,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的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
以維護公務人員調任的權益。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在兼顧原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人員調任權益的原則下,也明確規範
函商程序的辦理期限,增訂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商調函次日起1個月內回復,未回復者,
以收受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的期滿日為過調日期。另外,原機關函復的過調日期,最晚不
得超過收受商調函的次日起3個月;但經擬調人員、原機關及商調機關同意,或支領地域
加給,或經原機關指派正在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辦理重大專案者,過調日期最多得再延
長3個月。而原草案中辦理季節性、周期性工作者,原機關得延長3個月過調部分,也採納
各界意見予以刪除。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因應指名商調意涵的修正,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已規劃相關配套措
施,包括擬調人員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原服務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為了親自養育3足
歲以下子女,或是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受這6
個月的限制。
此外,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引發嚴重災情,造成光復鄉等地居民傷亡,市區建築及
交通設施亦受重大損害。為協助受災地區重建工作,考試院長周弘憲以實際行動表達關懷
,決定捐出一個月所得,祈願逝者安息,受災民眾早日重建家園,恢復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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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939/9028592
6.備註:
就以後公務員調任他機關,原機關不得拒絕
只是技術上可以最多壓個6個月
我看有些機關再不改善職場環境的話,可能真的除了長官之外要全約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