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法官一直在放話耶,各位怎麼看?

作者: amanda815625 (櫻井)   2025-09-22 06:42:17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比較完整的新聞: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016547
: 利用一個不相干的判決,帶出話題,
: 大概的重點就是:
: 憲法第82條只有說有立法院制定組織法,
: 沒有說行為法也由立法院來制定。
: 很有趣的想法。
: 這個歷史,可以溯源到蔣光頭的時代,
: 當時是有組織法就有行為法,
: 所以行為法是由機關自己決定的。
: 後來大法官會議用了N號解釋文,
: 訂了一個台灣的天條:法律保留原則!
: 機關必須有立法院制定的行為法當依據,
: 沒有的話,叫做無法律授權,當然違法!
: 現在大法官們的意思,就是他們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
: 這就有趣了,雖然法律保留原則一向在講行政機關,
: 但依照他的原理,並不限於此,
: 否則考試院及以下、監察院及以下、訴訟法,
: 不就全部變成屁了?
: 審計法可以丟掉嗎?
: 太郎君說憲法訴訟法是行為法,然後大法官不受拘束,
: 那意思是說立法院把憲法訴訟法廢掉,也可以囉? : 那憲法訴願制度就當沒這回事?
: 廢掉的話,組織、員額、預算,都可以不用編囉?
: 我覺得這幾位真的是鬼扯耶!
: 各位怎麼看?
: 建議:
: 我們不能只有不恥他們,
: 國家是我們的,還是得想個辦法來解決。
: 我的想法是這樣:
: 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憲法效力,是大法官自己講的,
: 這件事其實一直以來就無法服眾,
: 但因為以前的大法官坐得正丶行得正,
: 所以大家也就算了。
: 但現在已經不同:
: 很明顯,這裡面至少有四個是為民進黨服務的!
: 不要忘了,現在是憲法法庭,而不是大法官會議,
: 所以生產出來的東西叫做判決,不是解釋文,
: 它是一個審判、一個個案,
: 而個案的效力,是判決先例、是一種實質上的拘束力,
: 不是、也不應該是法規是甚至憲法上的效力。
: 各位想想看:把一個判決拆成兩部分,
: 其中在講抽象的部分,有憲法效力,對嗎?
: 哪個國家這樣子的? : 連美國都沒有吧!
: 那麼,大可以用「現在已經不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為理由,
: 直接在憲法訴訟法裡面,規定憲法裁判沒有憲法效力,
: 或是委婉的講,就只有個案的效力。
: 這樣的做法好處是:
: 1. 講的通。
: 2. 沒有一個無敵的權力,政治/民進黨 就會放手。
: 3. 什麼死刑要歷審法官一致同意判決,就會對其他案件沒有拘束力。被他們廢死問題就
: 解決了。
: 各位覺得可行?
回應一下這篇:
1.
首先,這是憲法法庭中裁定的
「不同意見書」,
沒有拘束力,只是一個聲明的性質
2.
建議原原PO引用文章,
應該完整貼上對方的文章,
不要「斷章取義」,
是否認同則由讀者自行判斷。
因為你只提到部分大法官
主張特例時大法官
「應以救濟人民權利優先」
而不應該因立法院通過行為法而實際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以致人民權利無法獲得救濟,
而不提為什麼有此主張?
3.
原文引述:

強調憲法法庭
雖然僅存8個大法官
(編按:含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
的7名大法官提名,
兩度遭立法院否決),
但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
不可或缺,
本案涉及聲請法官承辦的刑事案件
該如何判刑的問題,
攸關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
憲法法庭應該就《憲法訴訟法》
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的評決規定
適用做適當解釋,
然後對本案評議及評決,
然後就最低法定本刑部分
作出宣告違憲的實體判決。

意思是現在憲法法庭已經實質被癱瘓
事實上目前憲法法庭處於
「無法正式運作、無法做出判決」的狀態
是因為立法院透過法律修正案
明文規定必須要憲法法庭大法官
10人以上出席
9人以上達成一致意見
才能做出判決
但我國大法官總額15人,
目前缺額7人,
立法院兩次否決大法官提名,
致使7名完全無法補實
那人數不足就不能開會審理
不能做出判決
從而實質上癱瘓了憲法法庭運作
造成人民權利無法得到救濟的空白期
現在至少有400多個案子
還在排隊等待憲法法庭判決
就這樣無法被救濟
這難道不是實質上傷害人民權利?
讓這至少400個當事人
可能是400個家庭、個人或組織
受到實質侵害和影響嗎?
4.
解決之道這部分開放討論
不過要說
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國家
都有替代方案
意思是
比如美國大法官人數也有不足的時候
但他們在機制上會有替代方案
比如會有代理職權等
不會讓人民權利的維護出現空窗期
結論是
讀文章不要只讀一半
這樣資訊來源太片面
也有誤導之嫌
大法官並非主張
一味無視立法院立的行為法
而是主張「人民權利的救濟和維護,
不能有空窗期」
「也不應該因為法律修正和政治性否決,
就實質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
最後解決之道也是要立法院協商來解決
找出一個能維護人民權利的方案
不能讓人民權利淪為政黨惡鬥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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