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大法官一直在放話耶,各位怎麼看?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5-09-22 01:02:35
比較完整的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016547
利用一個不相干的判決,帶出話題,
大概的重點就是:
憲法第82條只有說有立法院制定組織法,
沒有說行為法也由立法院來制定。
很有趣的想法。
這個歷史,可以溯源到蔣光頭的時代,
當時是有組織法就有行為法,
所以行為法是由機關自己決定的。
後來大法官會議用了N號解釋文,
訂了一個台灣的天條:法律保留原則!
機關必須有立法院制定的行為法當依據,
沒有的話,叫做無法律授權,當然違法!
現在大法官們的意思,就是他們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
這就有趣了,雖然法律保留原則一向在講行政機關,
但依照他的原理,並不限於此,
否則考試院及以下、監察院及以下、訴訟法,
不就全部變成屁了?
審計法可以丟掉嗎?
太郎君說憲法訴訟法是行為法,然後大法官不受拘束,
那意思是說立法院把憲法訴訟法廢掉,也可以囉?
那憲法訴願制度就當沒這回事?
廢掉的話,組織、員額、預算,都可以不用編囉?
我覺得這幾位真的是鬼扯耶!
各位怎麼看?
建議:
我們不能只有不恥他們,
國家是我們的,還是得想個辦法來解決。
我的想法是這樣:
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憲法效力,是大法官自己講的,
這件事其實一直以來就無法服眾,
但因為以前的大法官坐得正丶行得正,
所以大家也就算了。
但現在已經不同:
很明顯,這裡面至少有四個是為民進黨服務的!
不要忘了,現在是憲法法庭,而不是大法官會議,
所以生產出來的東西叫做判決,不是解釋文,
它是一個審判、一個個案,
而個案的效力,是判決先例、是一種實質上的拘束力,
不是、也不應該是法規是甚至憲法上的效力。
各位想想看:把一個判決拆成兩部分,
其中在講抽象的部分,有憲法效力,對嗎?
哪個國家這樣子的?
連美國都沒有吧!
那麼,大可以用「現在已經不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為理由,
直接在憲法訴訟法裡面,規定憲法裁判沒有憲法效力,
或是委婉的講,就只有個案的效力。
這樣的做法好處是:
1. 講的通。
2. 沒有一個無敵的權力,政治/民進黨 就會放手。
3. 什麼死刑要歷審法官一致同意判決,就會對其他案件沒有拘束力。被他們廢死問題就
解決了。
各位覺得可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