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桃機白牌車衝突 航警局公布開槍原因、依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5-09-20 13:06:34
衝撞? 還是只是在逃? 倒車時警察站車前的話也叫衝撞?
險被輾? 還是就被甩下來而已?
以上需要大家的影片。
機場大家都在進出, 你我都可能是站在那附近的人,
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警械使用條例。
我是看不出來可以拿來援引、可以合法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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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
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
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
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引述《lili712 (7年級韭菜)》之銘言:
: 聯合新聞網
: 記者甘芝萁
: 桃機白牌車衝突 航警局公布開槍原因、依公共危險現行犯送辦
: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今天上午驚傳疑似白牌車違規載客還蓄意衝撞航警事件,航警連開8槍嚇阻。航警局表示,本案依公共危險現行犯移送偵辦。
: 航警局表示,航警局保安大隊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航西路,攔查列管違規攬客業者蔡嫌駕駛租賃車,遭蔡男拒檢逃逸衝撞,造成車上港籍李姓乘客摔出車外險遭輾壓,並有前後高速衝撞行為,員警為防止危害,開8槍制止,乘客經救護車送往桃園敏盛醫院治療,員警及駕駛未受傷。
: 航警局表示,蔡姓男子違規招攬1名香港籍旅客,員警見狀要求停車受檢,蔡男心虛拒檢逃逸,造成旅客摔出受傷,並有前後衝撞動作。支援警力隨即抵達,蔡男立即加速欲衝撞警車及員警。
: 警方說,為避免造成乘客更嚴重傷害,及保護航廈周遭民眾安全,見情況急迫,隨即對空鳴槍後,朝輪胎射擊,共開8槍,及時遏止危害繼續發生,並將蔡嫌當場逮捕,全案依公共危險現行犯移送偵辦。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9017791
: 備註:歡迎來到鬼島日常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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