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20 10:48:09※ 引述《mars1985 (╰|∵|╯)》之銘言:
: 【記者邱筠媜/台北報導】立法院今(19日)審查審計長被提名人陳瑞敏,國民黨立委洪
: 孟楷質詢時聚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濫用議題,追問北分署前署長謝宜容花百萬裝修辦公
: 室,是否合理、是否屬公務用途?陳瑞敏回應,要看預算登記用途事實查明,雖然關聯性
: 不高,但謝宜容裝修辦公室可能是公務用途,不過「支出有點浮濫」,已送監察院調查。
: 洪孟楷追問「審計長你的辦公室裝修多少錢?」陳瑞敏說,「我到任到現在要離開了,都
: 沒裝修。」
要拿謝宜容一案來敘事的話,得先看清楚其犯罪事實,不好用矇混的方式來模糊視野
按照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矚訴字第一號的詳細說法:
壹、圖利、洩密、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一、相關行為人身分之說明:
(一)謝宜容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北基
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分署長,綜理、核決北分署內各項業務,對北分署辦理採
購案之底價核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付款等事項具有主管及監督之權限,為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劉麗利係北分署秘書室主任;簡德和係北分署秘書室股長,均係北分署「新莊本部
空間美化整修工程(案號:nwda0000000 )」採購案(下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
之主要承辦人,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新莊本部整修工
程採購案為其二人主管之事務。
(三)郭嫈鸞係北分署綜合規劃科業務督導員,係北分署「一一三形象識別暨視覺設計案
(案號:nwda0000000 )」採購案(下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之主要承辦人,為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為其主管之事務。
(四)林峯白係習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習翌公司)負責人;林峯立
係林峯白胞弟,亦為習翌公司共同創辦人;徐煌宜係士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下稱:士禾公司)負責人。
(五)謝宜容於一一二年八月間因北分署辦理教育訓練邀請林峯白擔任講師,因此結識林
峯白、林峯立,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
二、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部分:
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後,認北分署位於新北市○○區○○路○○○號南棟之新莊本部
三樓空間閒置、設計呆板,要求秘書室規劃改善,須於一一二年底前完成工程,秘書室據
此辦理「新莊本部三樓交誼廳整修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
,然因無人投標而流標。謝宜容知悉上述情事,即屬意由習翌公司承作新莊本部整修工程
,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仍於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前提供林峯白聯絡方式
與劉麗利,指示劉麗利作為聯繫林峯白之窗口,與林峯白、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討論新
莊本部整修工程有關事項及協助習翌公司參與投標。劉麗利、簡德和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
附表三所示法令,然因整修工程須於一一二年年底前完成,時間緊迫,且謝宜容極為喜愛
習翌公司之設計,如由其他廠商施作,必遭謝宜容責難,因而與謝宜容共同基於洩密之犯
意聯絡,另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林峯白、林峯立並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
三所示法令而圖利習翌公司之犯意聯絡,林峯白、林峯立、徐煌宜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
法之犯意聯絡,為下述犯行:
(一)劉麗利、簡德和於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接待林峯白、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至北
分署新莊本部丈量辦公廳舍,向林峯白、林峯立說明北分署各項需求,林峯白、林峯立即
著手進行設計規劃,提議將整修工程範圍擴大,經劉麗利向謝宜容報告,謝宜容裁示朝擴
大工程範圍、提高預算金額方向辦理採購,並命劉麗利請林峯白、林峯立提出設計規劃及
追蹤進度。謝宜容續於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與包含劉麗利、簡德和在內北分署一級主管一
同接待林峯白、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至北分署羅東就業中心場勘,當日中午由謝宜容設
宴,席間林峯白、林峯立提出新莊本部整修工程初步設計圖,說明設計概念、植栽擺設,
謝宜容當場表示喜愛習翌公司設計,指示劉麗利與林峯白、林峯立保持聯繫,依林峯白、
林峯立之規劃進行新莊本部整修工程。嗣劉麗利、簡德和於一一二年九月十一日再次接待
林峯立等習翌公司人員至北分署新莊本部進行丈量;復於一一二年十月五日在臺北市○○
區○○街○○號之「AKA老宅咖啡」,由林峯白、林峯立及習翌公司人員與謝宜容、北
分署各業務單位主管聚會,使林峯白、林峯立得就北分署新莊本部整修之事與北分署相關
人員交換意見。
(二)劉麗利依謝宜容指示,與林峯白、林峯立、習翌公司專案經理張瑗雅密切聯繫,索
取軟裝企劃書、工程報價,傳達謝宜容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之指示與意向,及向謝宜容報
告進度,謝宜容亦自行或透過劉麗利聯繫林峯白。於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新莊本部整修工
程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劉麗利、簡德和即已多次與習翌公司人員開會,先行協調施工
進度、報價、預算配置、需求書設計、內裝細節擺設等事項。期間謝宜容除採納林峯白、
林峯立提出之方案,裁示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之工程範圍擴大為三樓交誼廳與討論室
、二樓休息室、三個樓層陽台,另為使整修工程於年底前完成,及避免採購金額逾一百五
十萬元須加入外部評選委員而增添變數,又採納林峯白、林峯立提出之方案,裁示劉麗利
將三樓迎賓櫃檯、三樓入口牆面、三樓玻璃公告牆之形象設計製作(下稱:新莊本部玄關
形象設計製作)自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拆出(後續亦以小額採購由習翌公司承作)。
簡德和則與不知情之秘書室業務輔導員張家綺,共同以習翌公司提供之各項資料製作需求
書、投標標價清單等投標文件,再於請購單上形式簽擬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以公開
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於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刊登招標文件。渠等於招
標文件公告前,由謝宜容、劉麗利、簡德和洩漏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評分
標準各項內容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與習翌公司,猶如為習翌公司量身訂作採購案,習
翌公司人員則多次至現場勘察、丈量,與北分署人員長時間溝通討論、進行工程規劃,因
而充分掌握北分署首長即謝宜容之喜好、機關需求、機關預算與施工時程等足以造成不公
平競爭之資訊,得以事先訪價、安排工班、編列工程費用、製作契合北分署需求之企劃書
,而取得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所無之優勢,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公正
。
(三)又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因屬工程類採購案,投標廠商須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
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或室內裝潢業之資格,因習翌公司無上述資格,張瑗雅於
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聯繫劉麗利詢問招標公告是否仍維持資格要求,如仍維持資格要求習
翌公司應如何處理,劉麗利與簡德和商議後,承續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三所示法令及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而圖利習翌公司之犯意,令習翌公司尋找配合廠商投標
。林峯白、林峯立即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及以
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峯立於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聯繫當時
在沖繩旅遊,原無投標意願之徐煌宜,商借以士禾公司名義、證件參與投標。徐煌宜亦基
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法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
絡而應允。嗣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公告招標後,劉麗利、簡德和
隨即通知張瑗雅領標,習翌公司人員旋以士禾公司名義製作投標文件,並於士禾公司之投
標文件中,包含與習翌公司間之合作意向書,經徐煌宜用印後由張瑗雅代為投標。
(四)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於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開標,計有士禾公司、慕築室內
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慕築公司)、遠璟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遠璟公司)
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簡德和擔任開標主持人,見士禾公司投標文件包含與習翌公司間之
合作意向書,知悉士禾公司係習翌公司借牌投標之公司,且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有上
述洩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仍違法辦理開標,其中慕築公司因未檢附投標標價清
單而不合格,由士禾公司、遠璟公司進入評選,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辦理評審會議。劉
麗利為主席兼評選委員之一,見林峯立代表士禾公司以受評廠商身分出席,知悉士禾公司
係習翌公司借牌投標之公司,且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有上述洩密而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法行為,仍評審士禾公司為第一序位。而習翌公司係利用事前獲取上述各項足以對其他廠
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優勢資訊參與投標,因而士禾公司於評審項目中之「企劃書/規劃設
計內容」、「創意與技術創新」、「價格」、「簡報內容及答詢」所獲評分優於遠璟公司
,獲評為第一序位廠商,最終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即以一百四十四萬六千元底價決標
予士禾公司。徐煌宜旋於款項入帳後,僅保留士禾公司木作施工費用十五萬元、職安人員
費用三萬元,其餘款項全數匯與習翌公司。
(五)嗣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施作完畢完成驗收,實際工程結算金額為一百四十三萬五百元
,習翌公司實際收取一百二十五萬五百元,扣除相關成本後,習翌公司因而獲得約二十五
萬一百元之不法利益(以所收取金額二十%計算)。
三、主視覺設計採購案部分:
謝宜容為塑造其個人及北分署之專屬形象,且為避免個別案件逐一由習翌公司承作遭質疑
違法分批採購,遂計畫將包括一一三年三節禮品、卷宗、座排、名片、就業博覽會、選手
服等所有對外活動、宣傳品之形象識別與主視覺設計,統整為一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案交
由習翌公司承作,以使北分署空間、平面、對外活動及文宣品之設計整合為其喜好之整體
風格,明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仍指示郭嫈鶯作為聯繫林峯白之窗口,與林
峯白等習翌公司人員討論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有關事項及協助習翌公司參與投標。郭嫈鶯明
知辦理採購應遵守附表三所示法令,然因一一三年三月初即須完成花蓮地區就業博覽會活
動主視覺設計,陸續另有國際技能競賽、身障技能競賽等活動,均需確定北分署主視覺設
計內容始能推動,時程緊迫,且謝宜容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如由其他廠商承作,必
遭謝宜容責難,因而與謝宜容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另謝宜容、郭嫈鶯、林峯白並共
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三所示法令而圖利習翌公司之犯意聯絡,林峯白另基於違反
政府採購法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意,為下述犯行:
(一)郭嫈鶯依謝宜容指示,自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即與林峯白聯繫討論北分署活動
主視覺設計之規劃,謝宜容並指示郭嫈鶯安排北分署各業務單位主管於一一二年十月五日
在臺北市○○區○○街○○號之「AKA老宅咖啡」,與林峯白及習翌公司人員聚會,就
北分署各業務相關設計需求進行討論。而林峯白知悉謝宜容喜談「善之流轉」概念,遂加
以衍生,提出「上善若水」企劃書,於會中進行簡報,以「上善若水,永續流轉」、「從
善如流,生生不息」等老子道德經理念,結合水與「W」之波浪意向,定調理念識別為「
上善若水」、視覺設計為「水波紋」,作為主視覺設計主要風格,深獲謝宜容好評,北分
署人員亦因此知悉謝宜容極為喜愛習翌公司之設計。
(二)郭嫈鶯依謝宜容指示,與林峯白、習翌公司專案經理張瑗雅密切聯繫,傳達謝宜容
就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之指示與意向,及向謝宜容報告進度,謝宜容亦自行聯繫林峯白。於
一一三年二月六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謝宜容、郭嫈鶯即已多次與林峯白
等習翌公司人員開會,討論主視覺設計方向、機關預算與廠商報價、需求書內容架構、活
動服裝設計示意圖、承作排程等事項。郭嫈鶯並告知林峯白北分署一一三年度預計辦理活
動、製作禮盒時程等事項,俾利林峯白預為安排,另於一一三年一月九日通知林峯白採購
案預計上網公告之時點,令習翌公司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復以林峯白提供之報價單
製作採購簽呈之支出經費明細表,於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將當時仍應保密之招標文件之一
經費明細表(含每一項目、規格、單位、預估數量、單價及附註等資料)翻拍照片,傳送
與林峯白、張瑗雅,令張瑗雅修正習翌公司報價單回傳,進而以習翌公司提供之各項資料
製作需求書、投標標價清單等投標文件,再於請購單上形式簽擬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於一
一三年二月二日由謝宜容核決,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同日經林峯白
詢問,又告知林峯白採購案預定之投標、決標日期,確保習翌公司相較其他競爭廠商能有
充足時間備妥投標文件。嗣一一三年二月六日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招標文件經公告刊登,郭
嫈鶯隨即通知張瑗雅領標。渠等於招標文件公告前,由謝宜容、郭嫈鶯洩漏需求書、投標
標價清單、投標須知、評分標準各項內容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與習翌公司,猶如為習
翌公司量身訂作採購案,習翌公司則與北分署人員長時間溝通討論、進行規劃,因而充分
掌握北分署首長即謝宜容之喜好、機關需求、機關預算與承作時程等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
之資訊,得以事先訪價、安排合作廠商、編列、製作契合北分署需求之經費明細與企劃書
,而取得其他潛在競爭廠商所無之優勢,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影響採購公正
。
(三)嗣主視覺設計採購案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開標,計有習翌公司、博紳品牌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博紳公司)、初二行銷諮詢有限公司(下稱:初二公司)等三家廠商參
與投標,博紳公司因未檢附納稅證明而不合格,由習翌公司、初二公司進入評選,而習翌
公司係利用事前獲取上述各項足以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優勢參與投標,因而於評
審項目中之「執行策略及規劃」、「經費編列」、「簡報內容及與答詢」所獲評分優於初
二公司,獲評為第一序位廠商,最終主視覺設計採購案以一百二十五萬八千元底價決標予
習翌公司。
(四)主視覺設計採購案為開口契約,訂約時以單價訂約,每次以實作數量結算,迄至一
一三年十月四日,習翌公司施作完畢完成驗收而收取之金額為八十五萬二百元,扣除相關
成本後,習翌公司因而獲得約十七萬四十元之不法利益(以所收取金額二十%計算)。
貳、侵占三節禮盒部分
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後,為拓展其私人關係並仿效勞動部三節送禮慣例,召集包含郭
嫈鶯在內之綜合規劃科人員組成幕僚公關小組,指示由郭嫈鸞統籌辦理三節禮盒採購及形
象宣傳。詎謝宜容明知三節禮盒為北分署使用編列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基金
」項目下之預算所採購,屬公用暨公有之財物,不得供其私人交際贈禮使用,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之犯意,接續於一一二年端午節、中秋節、一一
三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三節期間,指示郭嫈鶯將依公務名單寄送後剩餘之三節禮盒
放置於其個人辦公室後方休息室自行保管,再將禮盒攜回住處予以侵占,除供其個人、親
屬私用外,亦贈送與推廣公務無關之附表四所示人員。謝宜容至少侵占如附表四所示三節
禮盒十二盒(價值共計二萬九百零一元)。
附表三:所違背之法令
1.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
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2.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3.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
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4.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二、代擬招標文
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5.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予開標決標。
6.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一)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
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二)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
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7.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
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8.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七款: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
購資訊。
9.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
10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
密;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原附表都已經附上所違背之法律,相信在洪立委備詢的時候,應該是有看到
但從其提問方式來看,感覺有點說不通
而且可莫忘了,刑事判決有宣告「褫奪公權」者,懲戒法院一般上會為「免議」判決,且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類似個案即懲戒法院一一四年度澄上字第三號裁定:
懲戒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吳牧群(原名白樣.伊斯理鍛)先後擔任高雄市那瑪夏區(下稱那瑪夏區
)第1屆及第3屆區長,其職務須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課室辦理工程(勞務)採購,為
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尹正光、陳偉迪、董立寬
、林崇義、李嘉芳、薛博壬、吳清玲等人,係下述承包那瑪夏區公所相關標案廠商之負責
人、實際負負人或員工等。
(二)被付懲戒人不違背職務向尹正光收受賄賂犯行部分:
尹正光於102年12月間(即被付懲戒人擔任第1屆區長任期內),以力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名義,標得「103年度那瑪夏區〈東岸區〉委託工程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被付懲戒人
於103年2月15日某時,邀約尹正光至當時仍營業中之「85度C」咖啡店(即高雄市○○區
○○○路000號)見面,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以將參加紐西蘭考察活動為
由,向伊正光索賄新臺幣(下同)12萬元,尹正光為求其標案工程日後能順利進行,交付
6萬元現金與被付懲戒人收受。
(三)被付懲戒人向陳偉迪準收受賄賂犯行部分:
陳偉迪因事前獲悉那瑪夏區公所因故,欲終止榮承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那瑪夏區
公所承包之「107至108年度那瑪夏區委託工程技術服務案(開口契約)」(原定履約期間
橫跨被付懲戒人第2、3屆區長任期),於被付懲戒人當選第3屆區長後未就職前之107年12
月20日上午某時,前往被付懲戒人競選總部辦公室(址設那瑪夏區○○巷00號旁附屬建物
),向被付懲戒人表示不希望該契約遭片面終止,被付懲戒人乃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預
以日後就職區長後之職務上行為,即以將來不會終止該契約作為對價,向陳偉迪要求及收
受賄款60萬元既遂,被付懲戒人嗣於就任第3屆區長後,並以其職權履行其對陳偉迪之上
開承諾。
(四)被付懲戒人就本案刑事部分第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
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下稱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工程暨
勞務採購(不包括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編號5至7所示工程部分),分別向陳偉迪、林崇義
、董立寬、李嘉芳、薛博壬、陳坤銘、吳清玲收取回扣(賄賂)犯行部分。
1、被付懲戒人向陳偉迪、林崇義、董立寬收取回扣(即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3、
8至18、22、24至43所示工程)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2月底當選第3屆區長後,透過陳偉迪向董立寬、林崇義借款880萬元
,嗣被付懲戒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8年3月間某日透過陳偉迪,向董
立寬、林崇義轉知其無力償還借款,欲自其等得標之相關工程中,收取回扣並用以抵償債
務,經董立寬、林崇義同意後,被付懲戒人於108年至109年間,就此部分相關工程合計收
取工程回扣至少現金1,034萬7,400元暨抵償債務690萬6,820元(合計1,725萬4,220元)。
2、被付懲戒人向陳偉迪、李嘉芳、薛博壬收取回扣(即刑事第二審判決附表編號20、21
、23所示工程)部分:
被付懲戒人承前揭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8年8月30日,就李嘉芳標得此
部分之相關工程,收受由薛博壬經由林崇義交與陳偉迪,再由陳偉迪轉交與被付懲戒人之
工程回扣共110萬8,000元。
3、被付懲戒人向陳偉迪、董立寬、陳坤銘、吳清玲收受賄賂(即刑事第二審刑事判決附
表編號4、19所示勞務採購)部分:
被付懲戒人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先後指示陳偉迪向陳坤銘轉達,欲從此部
分標案中收取回扣(賄賂)之意,陳偉迪乃委由董立寬向陳坤銘轉知上情,嗣陳坤銘與吳
清玲商量後,由吳清玲先後將15萬元、8萬元之現金交與陳坤銘,陳坤銘再經由董立寬交
與陳偉迪,並由陳偉迪於108年6月24日,將上述共23萬元之賄款等交付被付懲戒人收受。
(五)被付懲戒人上述違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
訴字第14號、109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第一審判決),分別論處罪刑(即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1罪〉;犯準收受賄賂〈1罪〉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5罪〉),並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褫奪公權六年在案。被付懲戒人除觸犯刑罰外,並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之規定,其行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爰依
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駁回上訴理由: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固以該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為由,
惟上訴理由,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懲戒處分輕重及是否已無受懲戒處分必要等職
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當選高雄市那瑪夏區第3屆區長後就職前、擔任高雄市那瑪夏
區第3屆區長期間(民國107年12月20日至109年2月27日)先後犯準收受賄賂罪(刑法第
123條)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等共6罪,經刑事
判決論處罪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褫奪公權6年確定在案,屬公務員懲
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且有懲戒之必要,審酌被上訴人擔任之職務、違反義務
之程度及行為後態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認以判處被上訴人撤職並
停止任用5年為當。然因被上訴人前開服公務之貪污失職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褫
奪公權確定在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前段規定,即應予以免職
,且不得再任公務員,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上開法律效果較諸被上訴人原應受之撤職停用處分為重,再為懲戒處分已無實益,認無再
對被上訴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規定為本件免議之判決
等情,指摘原判決未查被上訴人無l07年12月26日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
議第125案乙說意見所舉無懲戒處分必要之情事、未對被上訴人為免除職務或併予罰款之
懲戒處分,輕率免議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為不合法,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所以基本上,這是「與時間賽跑」的問題
且縱使監察院此時要移送懲戒,最終都是淪為對外作秀而已,實質嚇阻力根本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