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陰莖增大術害命!手術台驚見「一把菜刀」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8 20:54:57
※ 引述《diefishfish ()》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李啟箖
: 台北市中山區錦州街一間醫美診所發生死亡案件!一名50歲簡姓男子於17日中午前往進行
: 「陰莖增大」手術後身亡,執刀的丁姓醫師於今(18)日下午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北檢
: 複訊。然而,該醫美診所環境簡陋、衛生堪慮,甚至還在手術台上發現一把菜刀。
說到這位涉案醫生,他在六年前曾聲請交付審判(現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緣由是被營
業地所屬大樓的管委會主委用致住戶的公開信「誹謗」
但最終結果為「聲請駁回」...
按照台北地院一零八年度聲判字第三零二號刑事裁定:
二、聲請人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戴○係中榮大樓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五屆主任委員,告訴人
丁斌煌則係該大樓六十號十一樓之一住戶,並在該址經營「亞太醫美診所」。被告竟意圖
散布於眾,而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國一零八年七月二十日某
時許,透過該大樓總幹事在中榮大樓電梯內公開張貼「致中榮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公開信」
乙紙(下稱系爭公開信),內容指稱告訴人所經營之上開診所有:「該診所假醫美之名行
重大手術之實」、「多次發生醫療致死案件」、「出入份子複雜」、「環境衛生管理不良
」、「負責人:丁立文(丁秉煌、丁斌煌)曾有恐嚇鄰居,並意圖攻擊大樓管理員之狀況
」等情事,以供該大樓不特定人觀覽,而以此方式不當公布告訴人之更名資料及貶損告訴
人名譽。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四十一條及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等罪嫌。
三、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原處分書僅以聲明書作為論斷依據,從未開庭訊問聲明書之具名
人,如何確認具名人書寫之真意或真實陳述,且被告於公開信所指「該診所假醫美之名行
重大手術之實」、「出入份子複雜」均非事實,「環境衛生管理不良」、「負責人曾有恐
嚇鄰居,並意圖攻擊大樓管理員之狀況」為無稽之談,被告明顯出於損壞聲請人之名譽,
原不起訴處分及原處分書未調查且有上開認定之違誤,爰請審酌以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等語。
六、經查:
1.被告為中榮大樓第三十五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一零八年七月二十日委由總幹事張
貼系爭公開信在中榮大樓電梯內,系爭公開信內容略以「…然自本棟大樓(六十號十一樓
之一)遷進亞太醫美診所後…該診所假醫美之名行重大手術之實,專營項目有胃繞道手術
、男女私密處整形、臉部削骨、抽脂等需麻醉且有性命風險之醫療行為,不僅違反大樓管
理規約,亦陸續發生下列多項糾紛…:1.多次發生醫療致死案件…。2.出入份子複雜,並
有於深夜凌晨前來鬧事紀錄,管委會考量因本大樓警衛未受過專業防身訓練,為顧及警衛
人身安全,只得放行上樓後報警處理(警衛工作日誌均有記載,有意詳查者煩洽管委會)
。3.環境衛生管理不良,致公共區域常有濃烈異味,醫療廢棄物亦未請專業處理機構處理
,而是便宜行事比照一般住戶廢棄物處理,置大樓清潔人員安全於無物。3.負責人:丁立
文(丁秉煌、丁斌煌),曾有恐嚇鄰居,並意圖攻擊大樓管理員之狀況。因診所本身自由
被他人檢舉,竟遷怒無辜鄰居,並聚眾拍打其大門要求開門理論,造成該住戶家中獨居之
長輩心生恐懼。更有甚者於管委會為此開協調會議時,口出狂言威嚇該屆管理委員,並意
圖以隨身攜帶之手杖攻擊,種種行為均不似一高知識公民應有之行徑。5.不遵守大樓管理
規約,多次衝撞管理規約底線…(以下內容略,僅列出與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有關之內容)
之事實,有系爭公開信(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零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二一號卷)在卷
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訊據被告於偵訊時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寫公開信的依據,提出被證三至三
之五之住戶、前主委、管理員、總幹事、清潔人員等聲明書及被證六網路新聞報導可以證
明,出入份子複雜有被證十一管理員日誌可佐,環境衛生不良有廢棄物有清潔人員三之四
及被證八照片可證等語。
3.經查,聲請意旨系爭公開信指聲請人有「該診所假醫美之名行重大手術之實」原處分書
未說明何來「假借」之有云云,查聲請人丁斌煌(原姓名丁立文、丁秉煌)為外科醫師執
行醫美業務,執行胃繞道手術、抽脂等外科手術之醫療行為,於九十五年間、一零四年間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罪確定,又於一零七年間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堪認聲請人確為醫美診所醫師,且曾有執行外科手術而造成病患死亡之醫療案件,系爭公
開信所指「該診所假醫美之名行重大手術之實」等情非僅涉私德之事,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難認此部分與事實不符,核與誹謗罪之要件有間。
4.參以系爭公開信指摘之內容,被告並提出被證三之六、八、十一之資料為據,堪認被告
身為中榮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衡諸其依據上開大樓
內相關人員具名出具之聲明書指訴內容及管理員日誌、照片等資料,被告本於其主觀確信
而為,認為在該大樓內聲請人所開業之醫美診所有「環境衛生不佳」、「出入份子複雜」
、「有恐嚇鄰居」、「意圖攻擊管理員」等事項,且與大樓住戶有關,本於上開資料,應
認已盡查證義務,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是被告所為系爭公開信
之內容,尚難認其係出自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惡意所為,被告所辯並非
無據,亦非僅涉及私德而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正,而難遽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七、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原處分書,已就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之告訴理由予以斟
酌,詳予調查證據,並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
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參諸前開規定,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核與卷內事證相符,本院認本件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
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換句話說,當時就已經有相關記錄了
但如今卻還能持續重操舊業,其間到底害了多少人命、或者使多少人蒙受不治之傷,都無
從下判斷
讓這位醫師留守既有崗位,最終只不過是在害人而已...
至於「陰莖增大術」,這有點沒辦法理解
看似與「盜懶覺集團」無涉,但能做到如今的程度,實在沒辦法想像,除了期望儘早廢止
其證照之外,已經沒有其他辦法可以阻止更多憾事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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