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未成年要減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8 07:42:21
※ 引述《jobli (募兵制=基層官兵消消樂)》之銘言:
: 刑法
: 第 18 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未成年未犯罪代表這個人從小就有問題,為什麼不是應該加重提醒,讓他跟社會永遠而久,
: 而是減輕其行,讓社會承擔這個人渣?
: 你不會犯罪,我不會犯罪,這個人會犯罪,代表這個人就應該跟社會永遠隔絕,結果還要去
: 減輕他的這種刑法,到底是為什麼。
問題是:
該條文在中華民國政府設在大陸的時期,就已經存在了
於二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制定、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公布的版本中,早有明文列載,且施行
了九十餘年
(在此之前是以「舊刑法」規範,其中第三十條第二項:「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人之行
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但減輕本刑者,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
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雖然其他內容曾因時局而發生變化,但該法條的精神迄今都沒改變...
如果只是因為一兩件備受社會矚目、涉及未成年的重大兇案,而覺得要拿掉這個保護傘,
未免與比例原則相違背
如今更重要的,應是找到幕後黑手
因為特別法(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半)另有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畢竟當事人不可能獨力犯罪,所以要找到該人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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