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
2025-09-16 15:49:19中華民國外交部 官方網站
中日和約QA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203&s=78874
二、「中日和約」何時何地簽訂?何時生效?
答:民國41年(1952)4月28日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兩國政府在台北賓館簽訂,同年8月5
日在台北賓館換文生效。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日就簽訂
四、「中日和約」的主要內容為何?
答:「中日和約」共有14條,其主要目的為:
(一)正式終止雙方戰爭狀態(戰爭行為在民國34年(1945)8月15日已實際結束,9月2
日且由日本簽署「降伏文書」,但在形式仍需有一和約以終止戰爭狀態)。
(二)確認戰後雙方關係(如處理領土、戰爭賠償、財產、人民等問題)。
該和約重要內容包括:
(1)宣示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之戰爭狀態。(第1條)
(2)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
第2條)
(3)雙方國民的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
理辦法。(第3條)
(4)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4條)
(5)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第10條)
(6)其他:有關經貿、航空及漁業協定另協商訂定。(第7、8、9條)
五、「中日和約」與台灣領土主權之關係為何?
答:日本在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接受中美英蘇四國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
clamation)(蘇聯同年8月8日正式加入),宣布無條件投降,並在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
里軍艦簽署「降伏文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重申將履行「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之條件必須實踐,日本領
土限於本土四島,而民國32年(1943)12月1日發布的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則是具
體要求戰後日本須歸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給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即依據「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所示之條款,恢復
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於同年10月25日正式宣告台灣光復,並統治台灣迄今。七年之後
,民國41年(1952)簽訂之「中日和約」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
。
六、「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的關係為何?
答:民國40年(1951)9月8日,包括日本與出席舊金山和會(San Francisco Peace Conf
erence)的48個聯合國會員國(蘇聯、波蘭、捷克等共產國家後退席抗議),在美國舊金
山簽訂「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或稱San Francisco Peace Trea
ty ),並於民國41年(1952)4月28日生效,正式結束盟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
「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的密切關係如下:
1.「中日和約」第2條遵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
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領土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第26條規
定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邊條
約。「中日和約」就是依據前述「舊金山和約」規定所簽署之雙邊條約。
3.「中日和約」第11條敘明:除了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之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
間因為戰爭狀態存在的結果而引起的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有關規定予以
解決。
七、「舊金山和約」中,日本為何只宣示放棄台灣、澎湖列島主權,並未言明歸還給中華
民國?
答:基於當時國際情勢極為複雜,中國內戰與韓戰皆在進行,各國乃於締約時達成共識,
於舊金山和約第2條,都採日本宣示放棄領土,且未明言歸還給何國之體例,並授權雙方
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約,解決領土問題,包含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冰洋及
南沙群島等。惟不論「舊金山和約」是否簽署,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已於民國34年(19
45)10月25日完成,法理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書」
等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而此一主權移轉,在民國41年(1952)之「中日和約」中,再度
獲得正式確認。
八、「中日和約」有何具體規定顯示日本已將台澎的領土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
答:「中日和約」的前言載明雙方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第3條指出有關國民的
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第1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本條
指出當時600萬台灣居民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自然是認為台灣已歸中華民國才會有此項
規定。因此,綜觀「中日和約」前言、第3條與第10條,可知日本如非已將台灣歸還中華
民國,此規定即無意義,亦無可能實現。因此,兹可確認日本對台灣及澎湖之主權已移轉
予中華民國之事實,「中日和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確認雙方止戰、建交與友好關係的雙
邊條約,也同時再次確認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事實。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你各位中華民國國民 還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