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AIT在我國領土上說主權未定是外患罪

作者: niburu (none)   2025-09-16 13:44:27
台灣政治地位未定論,因為當時沒有台灣共和國,所以台灣指的是土地、周邊海域及其上
的人類、動植物、礦產,所有的條約都很明顯是由中華民國取得所有權,所以也沒有政治
地位未定的問題。
但是中華民國因為腐敗貪污,執政成績不佳,民心思變,導致民心挺共產黨,願意替共產
黨打戰,中華民國就被打下台了,但沒有完全被消滅,逃到台灣來。
照理講應該如同南北韓這樣變成分裂國家,南中國和北中國,但如果只是失去長江以北土
地的話,蔣介石或許還會同意二個中國,但因為失去土地太多,只剩台灣小島,蔣不能同
意二個中國,因為同意的話,形同放棄大陸土地,只能堅持一個中國,才能主張大陸的所
有權。
備註:台獨是針對中華民國主張來的,是典型的想當家做主的叛亂,照理講共產黨應該資
助民進黨消滅中華民國。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引述 《zzzzzzzzzzzy (壞兒瓦西里)》 之銘言:
: : 噓 tarcowang: 因為依照國際法和條約,台灣本來就不 111.242.211.103 09/15 1
3:
: : → tarcowang: 是中華民國領土,不存在外患罪問題。 111.242.211.103 09/15 1
3:
: 這讓我想到有個判決也是這狀況
: 裁判字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3 號判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 112年度簡字第3號
: 112年4月13日辯論終結
: 原 告 黃茂祥
: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 一、原告主張:
: 被告機關為中華民國叛逃流亡難民組織,依國際法僅能向中國滯臺人民行使徵收各項稅

: ,不得向臺灣自治政府公民徵收各項稅賦。臺灣自治政府依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台灣關

: 法第2、3、4、15條規定於西元2015年10月19日經美國國會通過承認,故臺灣自治政府

: 法執行國際授予之行政管轄權向臺灣公民收取各項稅費。按國際公法國際人道主義慣例

: 第160條,中華民國流亡當局對本土臺灣人並無管轄權,臺灣人國籍屬國際法管轄,參

: 法官釋字第63號及第558號解釋,中華民國定義為在臺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足證中華

: 國流亡難民組織不得在境外臺灣澎湖就地合法,對臺灣澎湖並無擁有領土主權。被告於

: 年大陣仗至原告住處欲查封原告房屋,係欠缺適法依據,利用偽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權能

: 故系爭執行應予撤銷。
: 原告宣稱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只是代管
: 只能對外省人收稅不得對台灣本省人收稅
: 結果當然是被法官打臉判輸
: 你可以下次上法院跟法官主張說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
: 你的法律對我沒用
: 看看法官會不會理你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