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要證明柯p有罪,
需要“200-300個‘’關鍵證人,
台灣實務上有哪個貪污罪舉證這樣困難的!!
還是根本不知道哪個是關鍵,
通通框起來,那乾脆列台灣人都是證人就好了。
300個證人,有人訊問1次,有人訊問數次,
平均一個訊問1次,一次開庭訊問3個,
每週開庭兩次。
看來,柯p光這個審級至少還要羈押一年吧。
這還是積極開庭情況下。
※ 引述 《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 之銘言:
: 另外針對高院要求解釋「可能接觸的密切重要證人」定義,檢察官希望將起訴書所提到的
: 同案被告與證人都列入,律師則表示,「證據清單上有2、300個人,可能要印一份讓柯文
: 哲背起來,這其中很多證人沒有異議,若都禁止接觸有違比例原則。」
:
: 就在檢辯雙方討論禁止接觸範圍時,柯文哲突然拿起麥克風說:「證人清單要不要印給我
: ,聽說有幾百人,這種手法,柯文哲接觸的都列證人,這很惡劣,我去民眾黨中央黨部,
: 全部都證人,檢察官自己列出來(證人清單)給全台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