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好啊!
直接噴爆檢察官,嗆起來鏗鏘有力,真的是讚喔!
可是問題來了──
檢察官辦案,是要依照現實生活中的法條,不是依照你腦袋裡幻想的條文。
你文中舉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其實根本不存在。
現實裡的 第253-1條 是這樣寫的:
https://i.imgur.com/Na9LLnN.jpeg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
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
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白話就是:
緩起訴只適用在 三年以下 的罪。
而這個案件裡,觸犯的是 五年以上 的罪。
檢察官怎麼可能硬拗一個「微罪不舉」?條件根本不符嘛!
所以答案很清楚:
不是檢察官不想放水,而是法律本來就不准。
懂嗎?
你不能因為檢察官沒有按照你自己幻想出來的法條辦案,就反過來罵檢察官。
這樣不只是搞錯重點,更是鬧笑話。
※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法律上本來就有一個 微罪不舉的原則
: ~~~~~~~~~~~~~~~~~~~~~~~~~~~~~~~~~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檢察官得因下列原因為不起訴處分:
: 一、情節輕微,不必處罰者。
: 二、犯罪嫌疑不足者。
: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不起訴處分者。
: 這裡的「情節輕微,不必處罰者」,就是俗稱的「微罪不舉」。
: 不是無罪:行為仍然是犯罪,只是檢察官認為處罰意義不大。
: 行政裁量:檢察官有決定權,不是必然不起訴。
: ~~~~~~~~~~~~~~~~~~~~~~~~~~~~~~~~~
: 所以整個案子就是 檢察官 眼睛比py小 容不得伊麗莎
: 32元 光傳喚開庭 郵寄通知書、電話通知的成本 都超過不知道幾倍了
: 檢察官就是要硬幹,法官能怎辦? 案子來了就是要審
: 「微罪不舉」只適用於檢察官,法官不能直接用這個理由來判決。
: 這就是所謂的 學藝不精 或不思進取 或眼睛小
: 應該要回家罰抄《刑事訴訟法》 一百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