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25-09-13 21:26:49
法律上本來就有一個 微罪不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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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檢察官得因下列原因為不起訴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必處罰者。
二、犯罪嫌疑不足者。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不起訴處分者。
這裡的「情節輕微,不必處罰者」,就是俗稱的「微罪不舉」。
不是無罪:行為仍然是犯罪,只是檢察官認為處罰意義不大。
行政裁量:檢察官有決定權,不是必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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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整個案子就是 檢察官 眼睛比py小 容不得伊麗莎
32元 光傳喚開庭 郵寄通知書、電話通知的成本 都超過不知道幾倍了
檢察官就是要硬幹,法官能怎辦? 案子來了就是要審
「微罪不舉」只適用於檢察官,法官不能直接用這個理由來判決。
這就是所謂的 學藝不精 或不思進取 或眼睛小
應該要回家罰抄《刑事訴訟法》 一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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