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看看,北檢執行後,
給人印象是怎樣,
認罪了,就沒有羈押必要了。
什麼叫押人取供,這就是押人取供。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引述 《vancepeng (秦國金城武)》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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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卦草民真的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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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高院會撤押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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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她已經認罪了 沒有羈押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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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的要件之一就是認罪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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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柯屁八個月前也認罪 自然就不用羈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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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到認罪是國際司法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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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唸法律的人都沒有出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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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不懂法律的平民到底是在靠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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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司法已經很脆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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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再用輿論去破壞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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