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高院見解:不應用串證羈押vs怕串證可羈押?

作者: TBOC (花嚴)   2025-09-12 14:09:21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是這樣啦
: 高院對於羈押
: 有不同的見解
: 一派認為
: 起訴就是調查結束
: 證據都已經齊全
: 不可以用被告會串證來羈押
: 有一派認為
: 起訴了怕被告會滅證或串證
: 所以要羈押
: 有沒有疊加態羈押與不羈押
: 完全都是看機率
: 不同法官就會有不同見解
: 掛?
根本沒卦,元首不是開示了
行政干預司法年代已過,屠刀不在民進黨手上
終歸是謊言大師,說的話反著看就對了
現在党國一體、党即是法、朕即國家
屠刀一直都不在DPP手上,是插在賴的政敵背上
不要說不同法官啦,同一個法官見解都可以完全相反
https://i.imgur.com/fbxlGeY.png
放下屠刀時 (https://bit.ly/3W48usU)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
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
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
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
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
......
許宗力大法官因而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提出之意見書強調
重罪不應作為法定之國家舉證責任 減輕事由,「如果對事證
認定及證明度要求輕忽草率,則被告有長腳也可以作為認其
有逃亡之虞的具體事實了,不可不慎」。
......
嘗有迷思以為,在押中的被告雖不能自由接觸有利的證人或證物
,但仍有辯護人代其行使訴訟權,因此羈押不會影響被告防禦權
,頂多只是增加被告的不便。例如本案被告有選任辯護人,原審
不僅於審判中仍為羈押,甚且另為禁止接見之裁定。
......
對此,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所提出之理由書中,
曾不禁感慨道,只有自忖永遠不會面臨國家不當刑事追訴威脅
的人們,才可能不慚地說:被告在羈押中防禦國家合法的暴力,
不過是略為不便而已
......
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
的這段論述,值得讓我們深思:「為了替偵查不公開
辯護,往往以被告可能湮滅罪證為理由,但是如果檢
察官可以偵查不公開,讓被告在國家機器的運作之下
,不知道暗箭在哪裡,而無從防備,為什麼被告不可
以以湮滅罪證作為防禦手段?被告湮滅罪證,天經地義
,此所以湮滅自己刑事犯罪證據,刑法不處罰。
......
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為羈押理由,顯然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
至少在偵查中已依防免勾串之事由,羈押被告,給予
檢察官追訴犯罪(攻擊)之便利,檢察官也據此順利的
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審判中的法官卻仍然幫著檢察官
繼續以有勾串事由羈押被告,不僅有接棒偵查,延續以往
遭國人及社會詬病的職權調查主義的司法文化,違反公平法
院原則外,更可能是對檢察官偵查不利的一種嘲諷(起訴後
還要倚賴法院來幫檢察官確保證言不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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