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2 13:08:55※ 引述《dnzteeqrq (過客)》之銘言:
: 記者柯美儀/台北報導
: 基隆市某國中男學生因抽菸遭教師制止,竟情緒失控出手毆打教師,導致教師頭部鈍傷、
: 下唇撕裂,連隨身眼鏡也被打壞。教師憤而報警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學生與其父親須連
: 帶賠償2萬2150元。校長今(11)日出面表示,教師希望讓學生有所警惕,才會報案、司
: 法求償。
: 推 Jin63916: 請求40萬雖然過分了點,但2萬也太少 223.137.122.170 09/12 11:36
: → Jin63916: 精神慰撫金這麼少的嗎 223.137.122.170 09/12 11:36
這要先對照基隆地院一一四年度基簡字第八三二號民事簡易判決(即所涉之民事訴訟案)
的說法:(不過得先提示,文書原本沒有遮蔽案發校名)
原告主張:
原告乃基隆市○○國民中學(下稱系爭國中)之教師,而被告甲少年則就讀於系爭國中;
詎被告甲少年不滿原告禁止其抽菸之管教方式,竟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八時二十三
分左右,在基隆市安樂國民小學之教室走廊,徒手毆打原告之臉部與頭部,導致原告頭部
鈍傷、下唇撕裂傷(下稱系爭體傷),隨身所配載之眼鏡亦有毀損(下稱系爭物損),故
原告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少年賠償
1.醫藥費共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五十元、
2.眼鏡修復費共五千九百元、
3.精神慰撫金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元(上開1.至3.項金額合計四十萬元);
又被告甲少年為上開行為之時,乃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有識別能力,是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甲父、甲母,亦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被告甲少年就原告連帶負損
害賠償之責。基上,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四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法院判斷: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
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
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甚明。茲就原告主張之賠償數額,逐項審核如下:
1.醫藥費共一千二百五十元:
查系爭侵權行為發生以後,原告旋於同日即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前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
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急診,經基隆長庚醫院給予系爭體傷之初期照護,
並就其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之狀況,安排其於同月二十四日前往腦神經外科門診治療追蹤,
迨同年3月3日回診腦神經外科門診確認其腦部狀態恢復為止,原告共計支出醫療貲費一千
二百五十元乙情,業據提出基隆長庚醫院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三月三日診斷證明書、急
診費用收據、門診費用收據為證;經核上開支出,俱屬原告因系爭體傷必須接受醫療行為
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故原告將此支出列為其損害範圍,自屬合理而堪採認。
2.眼鏡修復費共五千九百元:
承前所述,原告除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並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物損;而原告主張其
因系爭物損以致支出眼鏡修復費共五千九百元,亦據提出二聯式統一發票、鏡片訂片單為
證,經核無訛,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3.精神慰撫金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元: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
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
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五十一
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意旨、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蓋慰撫
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
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他一切情事
,定其數額。本院審酌兩造年齡、學歷、經歷、財力、資力,兼衡酌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
經過、系爭體傷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以一萬五千元為相當。基此,本院依憑上開標準,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一萬五
千元,為有理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4.綜上,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總計二萬二千一百五十元【計算式
:一千二百五十元+五千九百元+一萬五千元=二萬二千一百五十元】。
另外附帶一提:
一:該教師同時向母親提訴,認為對其孩子有照護上疏失,應共同承擔;但法院卻認為,
因為母親在夫妻協議離婚後,已不再行使對該學生的親權,所以不需要負擔連帶賠償
的責任
二:父親是「在監人犯」,而在收到開庭通知後,已經聲明不會出庭(《民事訴訟法》亦
無明文規定),所以法院直接依一造辯論而於同日下判
進而,在扣除訴訟費用後,僅能獲得約一萬七千元而已...
但不管怎樣說,精神撫慰金部分,往往都會有報大數、給法院「殺價」的狀況
照著該教師受到的驚嚇來看,還要學生在醫藥費、修眼鏡費用之外,再負擔高額非財產上
賠償,的確有點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