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1 22:03:33※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銘言:
: 記者賴文萱/高雄報導
: 不法集團盜採農地砂石,導致高雄美濃農地被挖出「大峽谷」,引發外界關注。高雄市長
: 陳其邁強調,市府將採取強制作法,已跟橋頭地檢署成立聯合稽查小組,有違反法規一律
: 移送檢調偵辦。高市府下重手,啟動強力掃蕩巡查,再加重裁罰美濃新吉洋段盜採案1130
: 萬元,嚴查嚴辦、絕不寬貸。
橋頭地檢署方面,對此案也有更新說法:
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市美濃區多處農地及國有地遭不法集團大範圍盜採土石,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件,主任檢察官陳竹君及檢察官施佳宏、朱美綺指揮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保七
總隊、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旗山分局等專案小組人員,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執
行搜索,並已查扣重型開挖機具怪手十五台,傳喚被告十五名到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
被告周○仁、曹○揚等十一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橋頭地
院裁准被告曹○揚、蘇○雄二人羈押禁見,另檢察官已就法院未裁准羈押被告周○仁、葉
○富、賴○騏、黃○祥等四人提出抗告,本署檢察官將本於勿枉勿縱原則,持續積極偵辦
相關不法事證。
另有關於報載高雄市大樹區統嶺段六零三地號部分山區「光頭」濫墾情事,經查該地號係
一零九年之舊案,業經本署蘇恒毅主任檢察官於一零九年開始偵查後,於一一一年八月十
六號以一一零年度偵字第八五九三號提起公訴,經橋頭地院於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以一一
一年度審訴字第四八四號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張○駿已繳清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零二
十萬六千七百二十八元,本案廢棄物均全數清理改善完畢且該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清查後已無污染情況;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移送廢棄物
清理法案,由本署朱美綺檢察官指揮偵查中。
橋頭地檢署張春暉察長指出,打擊集團性環保犯罪一直是法務部極為重視的工作,尤其近
期本轄區發生多起環保案件,本署極為重視,將由陳竹君主任檢察官及查緝黑金專組檢察
官與高雄市政府、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保七總隊、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及轄下各分局組成
聯合查緝小組,透過聯繫平台嚴查速辦,徹底落實偵查作為,嚴密追查幕後金主與操縱者
、對有羈押必要者立即逮捕聲押、對情節重大者從重求刑,並加強查扣犯罪所得與工具,
讓不法者無利可圖、無法再犯。
看起來每次都是越挖越大尾
沒有仔細追查的話,可不會發現到有業者大膽自認能逃避法律審查,只要是能牟利的,都
可以無所不用其極
而更好笑的是,前案(即媒體質疑的)的案件,經認罪協商後判決:
一、張○駿:
(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為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為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二、洪○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三、李○釗:
(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為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為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後一罪併執行之。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四、劉○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五、金○雄:
(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處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六、元禎環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
罪,共五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七、國寶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
共五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看來就是因為刑事罰太輕,對當事公司沒有嚇阻力
所以才會有食髓知味的感覺,並且一而再、再而三地重複任意傾倒廢棄物,對周圍環境產
生不必要的風險
質疑聲浪居然能長期放任持續,真的太令人「佩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