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慘了?陳智菡、陳宥丞是證人!律師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1 16:04:10
※ 引述《lazyjohn (懶約翰)》之銘言:
: 中天 李奕緯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今(11)日再開庭,傳喚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木可公司員
: 工李婉萱作證,釐清政治獻金案部分案情,同時高院也將審理柯文哲7000萬交保抗告案。
: 今天開庭最後,針對北檢以「接觸證人陳智菡、陳宥丞」等理由抗告柯文哲交保,柯文哲
: 辯護律師鄭深元特別表示,8日交保時柯文哲尚不完全清楚裁定內容,在群眾簇擁下被動
: 跟2位被告同台或同車,「跟庭上抱歉!」請求禁止接觸證人的範圍限於未到案之證人,
: 否則名單多達2、300人,會使柯文哲限於孤立。
看來某種程度上,還是要刷新記憶一下
不然起訴當初的情況,相信老早都忘個精光,甚至在跟風的情況下,已經產生更大程度的
誤解(不信任感)了...
其中:
: → gankgf: 這樣證人包含陳佩琪嗎? 42.79.251.80 09/11 13:58
節錄起訴書記載:
【第一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3.證人陳○琪證稱A1-37行動硬碟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證人陳○琪於113年11月7日偵訊時證稱:「(問:在檢察官去你家搜索時,在你跟柯○哲
的臥室內扣到的一個USB[扣押物編號A1-37],裡面有很多柯○哲當醫師在演講的資料,
與在北市府、民眾黨工作時的資料,但其中也看到很多你們家自己的生活照片,所以這個
USB是你跟柯○哲一起共用的?還是只有柯○哲自己在使用?)這個USB不是我在用,是柯
○哲在使用,所以裡面有什麼資料我不會知道。」由證人陳○琪上開證述內容可知,
A1-37行動硬碟是被告柯哲所使用。
【第二部分】求刑考量
(二)請審酌上情且其犯後:
4.參以被告柯○哲對依法執行之搜索、羈押、訊問等司法程序,盡顯倨傲,其屢屢陳稱「
政治迫害、羅織罪名、陷害無辜人民」,其曾於113年8月間傳訊配偶陳○琪稱:「我覺得
正面應付,讓每個人都知道,就變成政治迫害」,足見被告柯○哲為圖脫免刑事責任,空
言以政治迫害作為解釋,更不惜污衊、踐踏司法,其犯後態度不佳。
至於本文指的陳智菡、陳宥丞,在起訴書中同樣有記載:
【第一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
(二)柯○哲、李○宗、李○娟共同侵占柯○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

2.柯○哲、李○宗、李○娟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柯○哲政治獻金與民眾黨政治獻金共計
4,510萬5,754元
⑴以木可公司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柯○哲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
⑤為增進募款之金額,李○宗、李○娟於112年12月間謀議以網紅宣傳之手法,提供專屬
折扣碼使民眾享有優惠,並恣意支配所取得之募款所得,將使用專屬折扣碼之募款所得5
%分潤給網紅宣傳者,而委由民眾黨黨工許○、陳○菡、吳○萱以及民眾黨臺北市議員黃
○瑩、陳○丞以「木可好店」網路商店專屬折扣碼之方式在網路上宣傳募款小物,並以「
帶貨行銷費」、「訂單業績分潤」之請款項目,向木可公司收取分潤報酬,分別由許○於
113年2月5日、同年2月6日各收取2萬5,000元、2萬元,合計4萬5,000元;陳○菡於113年2
月5日、同年2月6日、同年2月7日各收取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元,合計7萬元;
吳○萱於113年2月15日收取6,000元;黃○瑩於113年2月5日、同年2月6日各收取3萬5,000
元、1萬5,000元,合計5萬元;陳○丞於113年2月7日收取6,000元(上開折扣碼分潤是否
涉及不法部分,另案偵辦中)。
【第二部分】求刑考量
(二)請審酌上情且其犯後:
2.被告柯○哲為圖卸責,於113年4月28日以LINE告知陳○菡:「晶【註:應為「京」】華
城今天陳○銘有送一堆資料給我,應該也有給你」、「晶華城增加容積率,完全沒有進過
市長室,所以就是彭○聲要負責……」而諉言狡飾;猶利用其卸任市長之實質影響力,於
113年4月28日以LINE向斯時任職北市府之陳○銘索取都委會資料,陳○銘亦就本案建議:
「身為市長不會干涉都委會討論個案,也不會對都委會下指導棋!」。被告柯○哲尚與現
任議員陳○丞、民眾黨發言人吳○萱等人於律師團之LINE群組商討如何應對,陳○丞多次
將斯時未能公開之議會調查資料、進度及被告彭○聲出席與否、出席後之供述等,回報被
告柯○哲知悉,該群組成員則於113年5月31日向被告柯○哲建議回應:「1.我相信公務員
、相信制度2.相關程序經過專家小組、都委會審議,到底認為誰有問題……若要提出書面
詢答,○丞建議由他在調查小組提出……」、同年7月24日建議被告柯○哲:「……本案
於109/4/15柯市長轉送都委會研議,而後經都委會、專案小組研議,柯市長皆無任何指示
及意見……京華城之容積獎勵審議過程……經都委會以共識決方式決議給予20%之容積獎
勵,而其間過程柯市長均未參與」,均與被告柯○哲113年9月1日、9月5日、10月29日羈
押庭及延押庭上之辯稱相符,足見被告柯○哲積極掩飾犯行之情。
因此大概是可以理解,辯護人在沒有重看起訴書的情況下,就聽信第三者(證人、民眾黨
)的「讒言」,而對院檢開砲了
但至於二、三百位證人、被告部分,起訴書則沒有這樣寫...
可是,要限制到如此廣闊的話,卻又不切實際
畢竟不像營業秘密、專利等涉及智慧財產的刑事訴訟中,告訴人會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這邊頂多只是涉及「都市更新」的法律認定
所以根本不好思考,有何邏輯可以反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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