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一次羈押開始
就是以貪污圖利重大嫌疑為由裁定羈押
然後至今延押了五次
這一次北檢抗告的理由
1.京華城跟公益侵占還有證人未完成交叉詰問
2.柯文哲接觸了陳智菡
第一點是以前抗告一樣
地院說沒必要,檢察官去高院抗告,看高院會不會推翻地院,你說沒必要,高院大過你說
有必要,無限抗告之術,但是這次突然出現了公益侵占證人尚未完成詰問,這是以前沒用
過的說法。
第二點就很莫名奇妙了,陳智菡不是貪污圖利罪證人,公益侵占是十年以下輕罪,依法最
多延押三次,柯文哲現在已經延押五次了,可以用輕罪的證人作為繼續羈押的理由?延押
次數限制有何意義?京華城押完換公益侵占再押一次?
北檢的說法,只是用陳智菡連連看,柯都接觸公益侵占證人了,所以他也會對京華城證人
串供
法律是不科學的
高院法官會怎麼判,誰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