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8 10:18:18※ 引述《lycppt ()》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羈押禁見一年,上周五裁定7000萬元交保,柯未辦保,傳話「不
: 想向人借錢、不願意欠人情」;依交保裁定,法官不認為「7000萬元」即是確定保釋金,
: 且留下伏筆表示一審、上訴審得隨時審酌、調整保金金額。
: 推 love0504: 蛤 還沒破億喔==? 36.228.233.108 09/08 09:50
實際上,在整個案件中,已經有破億交保的個案
對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裁定(七月十一日)、一一三年度金訴字
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七月廿一日,即延長柯、應二人羈押的時候),當時已經有所述的
情形了...
七月十一日主文:
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壹億元保證金,及覓得具有相當資力之人作為具保人,提出
新臺幣貳億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十一樓,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
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二、接受如本裁定【附件
】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七月廿一日主文:
參、午○○部分:
一、午○○提出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之保證金後(其中至少壹億元需以自己名義提出),
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及自停
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二)自停止羈押之日起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捌月。
二、午○○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中午十二時前具保,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按:上述的「甲○○」「午○○」,均指沈慶京
話說回來,有引用「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六零五號刑事裁定」的第一審案件,
除了柯、應、沈之個案外,還有(均已判刑):
一、許守信、許守德兄弟等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台一國際假帳案,在一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終止上市)
二、黃○○連同某少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因此對柯文哲等人來說,已經算是仁至義盡了
且既然人家已經表示同意交保、離開看守所,只希望嗣後不要再讓檢察官或法官起疑(被
指「隔空串證」等),進而再執行羈押
如此得來不易的自由,要好好珍惜、別浪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