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拒繳3.5億交保金 同意電子腳鐐 被當庭釋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5-09-05 20:28:42
※ 引述 《giorno78》 之銘言:
: 由於所涉罪嫌最重刑期未達10年,羈押不得超過9個月。今日羈押期限屆滿,地院再度裁
: 定3.5億交保,配合科技監控,包含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不得與證人接觸、每週需向南屯
: 派出所報到三次等條件。起初陳仍拒絕,法院將其提訊後,確認他改口同意配戴電子腳鐐
: ,合議庭裁定當庭釋放。
這個是不是bug啊?
羈押最多九個月
依法你就是不能押了
不然幹嘛設九個月上限?
既然你本來就不能押了
又憑什麼要求保釋金?
我為什麼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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