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5 07:22:44※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貪污案的法官再次更動!鄭案原審判長江德民因病請長假,改由受命法
: 官廖奕淳接手,但今年4月間也因重病請假,再由審判長孫立婷代理。但8月28日司法新事
: 務年度開始,桃園地院今(4日)下午重新抽籤,由前桃園地檢署書記官田時雨承辦,審
: 判長為31期的潘政宏。
: 桃園地方法院指出,公開人工抽籤分由刑十一庭芳股64期田時雨法官承辦,審判長為潘政
: 宏法官、陪席法官為58期蔡旻穎法官。潘審判長為司法官班31期,屬本院資深法官,專精
: 刑事審判,學養深厚,經驗極為豐富,信能帶領合議庭接續妥速審理鄭案。
就原本的情況來稍作回顧,在准許交保的時候,合議庭組織是: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嗣後雖然原審判長請假了,但還是原本的合議庭審理
只是審判長換了人來擔當: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如今再轉由其他合議庭接手
這應該是不能和日前的國安私菸案相比,畢竟該案是纏訟約三年才有結果,期間編制異動
是很正常的
而此時的狀況,則是在接案一年內,換了第三次
要說已經給人「毛骨悚然」的感覺,似乎差不多(而且很難與「巧合」相稱)...
至於:
: 推 neoa01: 看到鄭文燦的案子, 42.73.233.89 09/05 00:56
: → neoa01: 再想到陳梅慧,唉,活在民進黨執政的時代 42.73.233.89 09/05 00:56
說到陳梅慧死亡的個案,嗣後新竹地檢署再次針對肇事司機徐安德不必受科技監控一事,
提起抗告,但卻被高等法院駁回
按照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的說法:
抗告意旨:
依本件卷內事證所示,被告涉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尚未賠償大部分
被害人,且被告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脫免罪責而逃亡之高度可能,復被告具逃亡境
內外之能力,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審於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原裁定亦同
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原審雖以被告前於實施科技監控期間均能按日報到及審酌被告、告
訴人權益與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等節,而無實施科技監控之必要,然觀諸原裁定內容,實
仍未就上揭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如何能有效防免具逃亡境內外能力且
具逃亡之虞之被告,發生逃亡而規避案件續行或案件確定後執行之情況,予以具體說明,
且本案科技設備監控實屬較輕度之監控處分,於被告定罪可能性隨訴訟程序之推進而提高
,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亦相應昇高,及實務上可見縱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仍屢發生被
告於審判期日均遵期到庭,然於案件上訴後抑或判決確定即將執行之際,即生潛逃出境或
於國內逃亡之情形,原審據以前揭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取代原本審理
時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其裁定非無疑義,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
法院判斷:
原審審酌被告前於原審法院實施科技監控期間均能按日報到,並說明被告未能與所有告訴
人、被害人達成和解,難以認其與本案科技設備監控之關聯性,且衡酌被告、被害人及告
訴人權益、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等情,因而裁定被告自一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
境、出海八月,維持自一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一時後停止科技監控,另命被告限制
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號等旨,經核業已考量其訴訟進度、科技設備監控或其
他強制處分(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性質、功能與效果,並就本院先前撤銷發回
關於停止科技設備監控部分,調取電子報到紀錄表為證據,並由當事人、辯護人表示意見
,且於裁定敘明理由,已審酌全案卷證及綜合一切情事後之裁量判斷,未悖離論理、經驗
法則與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原審既已依卷內事證裁量審酌,究無檢察官抗告意旨所
指原裁定未說明理由之情形。至檢察官所指原審未敘明其餘被告關於逃亡能力、風險及科
技設備監控必要性之具體事證或論據,核係就原審之義務性裁量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
,依上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審認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想像競合輕
罪略),於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以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
月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電子卷證核閱,並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是否因原審判決以後之情事,致相關處分有所變更必要,核屬原審依其訴訟進度職權
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看來準備要逃跑了,移民署應該要嚴加戒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