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嘉義救生員「猥褻8少年」還拍片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4 20:56:03
※ 引述《girl55665566 (5566)》之銘言:
: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 嘉義縣一名游泳池救生員曾姓男子,2015年至2023年間因工作認識8名少年,先後在游泳池
: 盥洗室、少年住處及堤防等地,與少年們口交、摸生殖器等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以手機拍攝
: 性影像。曾男事後雖刪除影像,但手機卻將畫面自動備份至Google雲端,遭Google公司通報
: 美國「國家兒童失蹤與受虐兒童援助中心」,輾轉由刑事警察局國際科追查,最終嘉義地方
: 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處1年9月徒刑,緩刑5年,另須接受法治教育
: 及社區義務勞務。
: 推 nsbl19: 原來google會偷看用戶照片? 42.77.174.202 09/04 19:56
其實這不是第一次了
台中地院一一一年度侵訴字第五十七號刑事判決中,亦同樣提到刑事局收到美方通報,查
獲兒少不宜內容之事
當時的判決結果:(節錄科刑部分,沒收成分省略)
戊○○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
猥褻之行為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戊○○明知代號AB000-Z000000000(民國99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丙
○)為未滿14歲之人,代號AB000-Z000000000(00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
甲○) 於110年8月前為未滿14歲之人,竟仍分別對丙○、甲○為以下之犯行:
(中略)
二、嗣因「美國國家兒童失蹤與受虐兒童援助中心」(下稱NCMEC)發現戊○○GOOGLE帳號
雲端硬碟中有大量兒少性交及猥褻圖片,旋即通報我國警方進行查證,經警於111年2月9
日上午7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戊○○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19樓之6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蘋果廠牌筆電2部、GOOGLE廠牌PIXEL5型號智慧型手機1支、
IPAD 1部、IPHONE SE手機1支、行動硬碟1個、記憶卡11張及隨身碟9個,再由警於同日上
午9時42分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戊○○到案,因而查獲上情。
而此案的情況,則對照嘉義地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二十號刑事判決:(不只是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還有得易科罰金部分的三月)
甲○○原係在嘉義縣之某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因此結識前往該游泳池游泳之甲男等人,竟
分別基於拍攝兒童之性影像、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
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持用廠牌iPhone7智慧型手機1支拍攝渠等之性影像,未違反意
願,以接吻、口交、觸摸生殖器等方式對渠等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甲○○隨後即刪除該
等性影像,惟仍透過其名義所申辦Google信箱「m*********@gmail.com」自動上傳至Goo-
gle雲端硬碟,嗣Google公司發現後將情資反應予美國國家兒童失蹤與受虐兒童援助中心
(簡稱NCMEC),再轉提供刑事警察局國際科,而於民國112年間追查始悉上情。
順帶一提,奇妙的是:
先前曾訂下的兩次宣判日期(八月五日、八月十三日),曾分別因:
一、犯罪事實次數、被害人(告訴人)數多,卷內證據資料繁雜,涉及新、舊法律適用,
故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
二、適逢楊柳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
而分別延展,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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