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8.3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7.08.31 17:14:09
一、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係指銀行總分支機構(
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
物之放款(包括銀行辦理地上權住宅融資、地上權開發案之建物使用權銷售融資)。但其
轉列之催收款餘額,免予計入。
二、 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承作下列項目之境內外放款,
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一) 用於興建或購置下列建築物種類之放款:
1、 公私立各級學校。
2、 醫療機構: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
3、 政府廳舍:
(1) 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2) 辦理前項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之長照服務機構。
5、 社會住宅:指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
6、 廠房: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含其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及
其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如: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室等。
(二) 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
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
(三)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限制之放款。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
(四) 對營建工程業之營運週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三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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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查到以前就有相關不計入住宅建築與企業建築放款的函釋,不確定這次是不是也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