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3 18:56:14※ 引述《augusttenet (紅14)》之銘言:
: 記者游瓊華、黃資真/雲林報導
: 雲林一名13歲少女與29歲Cosplay攝影師吳姓男子約好免費拍照,卻遭對方性侵得逞,警
: 方獲報到吳男住處搜索,竟搜出裡面藏有多達6817部性影像,檢方日前偵結,總計29名未
: 成年少女受害,依法起訴求刑25年,而吳男承租的攝影棚現場照也曝光,疑似還有SM道具
: 。
: 噓 ncc5566: 29歲還少女?? 1.164.82.93 09/03 18:38
: → child1991: 一樓是29個少女啦XD 49.218.214.63 09/03 18:38
主要問題,應該是在這段文字:
: 經人臉辨識比對後,共辨識出29歲未成年少女,年齡最小僅12歲。
對照地檢署的通稿:(節錄)
本案經人臉辨識、比對後,成功辨識出29名未滿18歲未成年少女之真實身分,均由檢察官
親自進行「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作業」訊問,查明該吳姓攝影師之引誘或違反意願使未成
年少女被拍攝性影像、與16歲以下女以為性交猥褻、強制性交之犯罪手法,本案日前偵查
終結,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所以是不能理解,游、黃兩位記者,你們是有看原文的嗎?
還是全部都重新繕打一遍,嗣後沒有校稿就發佈?
看來「媒體自律」這件事,仍有加強的必要,不能因為日前聲稱「已經加入『台灣網路新
聞自律聯盟』」等,就能讓監督被忽視...
話說回來,起訴簡要犯罪事實
原文如下:
吳○諺為兼職外拍攝影師,自一零五年至一一三年間,透過各式網路社群軟體、交友軟體
或參與實體Cosplay 攝影活動之方式,結識不同年輕女子,之後即以互惠拍攝或付費拍攝
為誘因,邀約不同年輕女子至景區、攝影棚、旅館或其台南住處進行拍攝。吳○諺明知未
滿十八歲之少女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仍有
不足,仍於一零五年至一一三年間,先後至少邀約二十九名未滿十八歲少女(十二歲一名
、十三歲六名、十四歲一名、十五歲六名、十六歲四名、十七歲十一名)進行拍攝,拍攝
過程中,以言語勸導、說服或金錢引誘之方式,誘使前揭未成年少女與其發生性交或猥褻
行為,同時持相機將前揭性行為過程拍攝為影片收藏;有部分未受引誘者,吳○諺即以偷
拍或挾其成年男子體型上之優勢,藉未成年少女與其同處於陌生空間陷入無助而難以反抗
之情境,違反部分未成年少女之意願,對部分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並拍攝性影像。合計吳
○諺對前揭二十九名未成年少女,共為五十四次之性交、猥褻行為並同時拍攝性影像。
就年齡分佈看來,似乎有一定的趨向
但全都是未滿十八歲,錯終究還是錯、沒辦法變成對的,如果因而被治罪了,自然也沒有
必要感到出奇
只是科刑部分,是否會應檢方所請(合併至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則要再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