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Per (CPer)
2025-09-03 13:44:25首先 之前北檢對圖利的定義是要明知違法而為之
這次北檢說「訴訟中案件若陳情轉研議就是圖利」
新聞上是說台北市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九條第三款有規定,
訴訟中案件不得接受陳情 但彭振聲說事前不知這法條
檢察官用此法條說他圖利他就認了
身為法盲查到的是這條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1226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
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我看這個只是"注意事項" 要通知依原法定程序辦理就只有寫這樣為啥就變成圖利了
行政的注意事項的細節這麼多 怎麼做都可能會有出錯的時候
意思是只要公務員對民眾案件SOP上有小瑕疵 都會變成圖利嗎
但最重要問題是明知違法而為之呢?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我書讀得少 所以想要認真請教
: 檢察官說「陳情轉研議就是圖利」 這邊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 雖然嫌犯聽到這句話之後就認圖利罪
: 但就我所知在「法律上」並沒有這一條 也只有在辦公室的作業要點有提醒「不宜」
: 所以「就是圖利」的法理是什麼呢?
: 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