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行政規則的位階在法律體系中處於較低層級,位於法律和命令之下,其效力層次為憲法>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依據其職權或法律授權所訂定,用以
規範機關內部或外部事務的準則,其名稱可為「規則」、「辦法」、「綱要」等,但不得
牴觸法律和法規命令。 "
我是不知道行政規則 算不算明知違法啦
如果這樣應該是其他都合法了
所以找不到可以判圖利的法條了
不過這有沒有先例我是不知道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我書讀得少 所以想要認真請教
: 檢察官說「陳情轉研議就是圖利」 這邊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 雖然嫌犯聽到這句話之後就認圖利罪
: 但就我所知在「法律上」並沒有這一條 也只有在辦公室的作業要點有提醒「不宜」
: 所以「就是圖利」的法理是什麼呢?
: 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