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2 17:55:24※ 引述《pdz (勞工典範)》之銘言:
: 記者 張庭暄 報導
: 知名中式餐廳「紅豆食府」主打道地的上海料理,不過有名消費者帶一家人前往享用餐點
: ,兒子小明(化名)卻在餐盒中發現蟑螂,當天還急性腹脹、腸胃炎,小明父母憤而求償
: 50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餐盒確實有瑕疵,不過病症與餐盒沒有明確因果關係,判定業
: 者賠償90元及利息。
這樣子的意思是:
如果當時只是吃「紅豆食府」的食物,沒有加上其他餐點(不管是否為同一家),這樣就
是業者必須負責了吧?
而且照著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消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還補充:
一:
「……至陳○○(父)、陳○○(母)請求被告各給付一百六十七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核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合;此外,現行法上復查無此部分請求之依
據,均無從准許。」
「現行法上」這文字未免太籠統
除了《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之外,難道還能有其他法律,在此案中適用?
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
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雖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惟原告勝訴部分僅
有九十元,不及萬分之一,爰依上開規定,命由原告全部負擔之。」
這樣講起來,小明及其父母就吃大虧了欸
只能拿回享用該餐點的「成本」,其他部分則猶如石沉大海般,自此無法取回,為訴訟付
出的心力已經白白被浪費
這個法院的法官(民事第三庭的楊忠霖)大概像是前屆政府,和資方站在同一陣線上,對
勞方的不滿置之不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