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沈伯洋:裝針孔偷拍我的 應該不是車主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2 07:41:44
※ 引述《Tsuzichen (Zoo)》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ymIeg64.jpeg
: 完蛋啦 難怪到現在 有車牌 還抓不到人
: 原來問題居然是出在 車主可能也是被偷裝上去的??
: 裝針孔的 應該不是車主
: 那麼 很可能是第五縱隊 趁車主不注意 偷偷免錢裝上去的
: 太可怕了 車主莫名被裝了一台行車記錄器 真的細思極恐
: 八卦又翻車了 差滴
這只能說... 追究再多也沒用啦
對於心中有無端、錯誤幻想的人來說,「病識感」從來不是其願意主動探知的
而相比起數個月前的「再問就告」
這反而進一步加深了外界的質疑
《零日攻擊》中,雖然似乎有類似情節存在,但在現實世界中要比照套用的話,前提是人
家根本毫無知覺,任讓其所持的交通工具被用於「認知作戰」
不過,還是必須搞清楚:
一、不是車主裝的話,大概有可能是原廠已有裝配,但就個人理解來說,大多都沒有如此
配備(需要另外自費安裝)
除非車廠在促銷時,有以「附送該儀器」為噱頭,不然... 懂的都懂
二、如果真的沒辦法找到「無名行者」(隱形人),這對警力可是一大傷害、有辱官箴,
不是警政署可承受之輕
說到這邊,八八會館案的郭哲敏過去也是主張「不教而殺」,認為撤銷科技監控並重
新羈押不妥,而在八月廿九日,他又被延長羈押二月(自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理由略以:
茲因對被告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屆滿。經本院於一一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依目前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
參酌追加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從形式上觀察,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
疑仍屬重大。又參之被告在原審准予自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以新臺幣二億元具保後停止
羈押,並自當日起命限制出境、出海及以電子腳環等科技設備監控八月之期間內,在一一
四年三月十二日觸動三級告警事件,告警地址為「新北市○○區○○街○○○○號」,反
應內容為「海岸警戒區(海岸線外)」;另在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觸動三級告警事件,告
警地址分別為「宜蘭縣○○鎮○○路○段○○○號」、「宜蘭縣○○鎮○○路○段○○○
號」,反應內容均為「港口(梗枋漁港)」等情,有原審法院執行科技監控設備通報登記
表暨附件資料在卷可稽,從被告在上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內,卻至海岸
線外及漁港等處,可見其行徑可疑。再者,被告在原審自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實施科技設
備監控時起至同年二月十一日之期間,僅在一月十七日、一月二十二日有發生「載具離線
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之三級告警事件,但自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十日止之期
間(原審法院係自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再執行羈押被告),除同年二月二十二日、二十
三日及三月十八日等三日無載具離線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之情形外,其他日期卻竟均有發生
「載具離線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之三級告警事件,此有原審法院科控違規告警卷一、卷二
等全卷資料可憑,前後對照,可見被告在上開科技設備監控之後期,確有密集異常之可疑
行徑。綜合以上事證,確有合理根據,足認被告除一再試探科技監控之效能外,更不能排
除其有啟動逃亡之高度動機存在。至於被告及辯護人所稱增加保證金或由辯護人擔任保證
人、增加科技監控設備之方式、數量云云等節,然如上所述,因被告存有高度逃亡之動機
,除羈押外,其他替代方法均難以充分周密防範其逃亡。
電視劇(電影、動畫)看多了,自然會一切都亂糟糟
「不看不聽」是否還有效、能阻止不當傳聞的散佈,看來還真不要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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