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25-09-02 00:12:18※ 引述《razan (僅供參考)》之銘言:
: 法官認為,社維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應予
: 處罰,其立法理由在「暗娼或皮條客,常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馬路邊、觀
: 光飯店大廳及其門前等處所,騷首弄姿,強拉客人,或由保鏢強行拉客情事,此類行為,
: 嚴重影響善良風俗及安寧秩序」。
: 因此,「拉客」需具備「遭拉客者」本無性交易意思,但行為人堵阻去路、強行糾纏才算
: 違法。
難得有良心法官 有道德勇氣 願意按照立法精神來判決 而非民粹
法官詳細說明了
法條的立法精神 在於「阻止性工作者、妓院保鑣 強行拉客、騷擾路人的行為」
因此 只要是「嫖客主動詢問 妓女回答」 都不能構成違法
只有在「妓女主動去騷擾身分非嫖客者」 才構成違法
大家要記起來 用來保障自己買性的權益
性專區法都通過好多年了
結果沒有城市願意設立性專區 這其實是政府的責任
不應該要嫖客與性工作者承擔
我都覺得法律上應該解釋成
「在專區未設立情況下 公民無法找到合法性交易場所 因此性交易不罰;
專區設立後 在專區外性交易 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