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炎亞綸被罵「性侵犯」告到底!14網友全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31 20:58:16
※ 引述《Ryo5566 ()》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 藝人炎亞綸因外流自己與未成年性影像,被判緩刑3年確定,新聞曝光後,網友大量轉傳
: 評論「為什麼偷拍?」、「怕大家忘記,這傢伙是性侵犯」,炎亞綸覺得名譽受損,蒐集
: 14名網友發言後提告妨害名譽,經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也遭高檢署駁回,炎
: 又向法院聲請自訴,日前被台北地院駁回,不得抗告。
參照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自字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中,檢附的「刑事聲請自訴准許狀」
內容要點(抬頭):
一、原不起訴處分書漏未傳喚被告等人到庭,釐清說明其等究竟有何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
佈之系爭不實言論為真實,逕認「被告等人對於所涉誹謗言論為真實、不具備真實惡
意」云云而作成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之結論當然亦有謬誤
二、被告等人於告訴人遭指控「強制性交」、「乘機性交」、「達反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
」及「散布少年性影像」等案件之告訴均「不起訴確定」、系爭另案判決書明確載有
告訴人無任何性侵、偷拍或散佈他人性影像且經我國多家媒體報導前開事實後,仍持
續於與告訴人前開行為「完全無關」之臉書貼文留言處惡意以謾罵、嘲諷等方式發布
不實言論,原不起訴處分書漏未審酌被告等人發佈系爭不實言論之時間、方式,逕認
定被告等人並無誹謗告訴人之真實惡意、僅係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
連之意見或評論云云,顯有法律見解認定錯誤、調查未完備之違誤
三、被告等人之言論,確足使社會大眾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負面評價,嚴重影響告訴人之
名譽及社會形象,更將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認告訴人有「性侵、偷拍或散佈他人性影
像之行為」,原不起訴處分書對於告訴人所提出之客觀事證均漏未客酌,未具體敘明
告訴人所提供之證據取捨及不採之理由,且錯誤認定被告等人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合理評論云云,實有不備理由、法律認定錯誤及應調查事項未調查之違誤
看完後是覺得,居然未提到前案(即其與音樂人陳信延因《個資法》等案,分別被判刑之
案件),是當法院已經忘記了嗎?
且當初的判決內容,略以:
炎亞綸(真名:吳秉孺):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則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均附帶條
件緩刑三年
陳信延:(有上訴)
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附帶條件緩刑二年
要認為記憶可以被洗刷的話,根本太天真了
而且還通篇都在質疑有違法,可是卻沒有提出具體證據,以表明檢察官的偵辦作為有不足
的地方,進而需要提起自訴
但畢竟這是講也講不聽的事,所以只能說是他自己的問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