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piboygay (喜歡男人的男生)》之銘言
: 現在台灣的民法關於特留分部分,是有兄弟姊妹的部分
: 像之前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去世後,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未給手足
: 因為裴祥泉單身未婚,所以其兄弟姊妹有權要求遺產1/3的特留分
: 即使裴祥泉有寫遺囑說不要給手足,依然無法如願,最後即使邱瓈寬一再上訴
: 最終仍是敗訴,邱瓈寬仍要分遺產給裴祥泉的手足
: 那可能台灣有很多這一類的例子
: 比如單身、或無子女的夫妻,或同志婚姻,夫妻其中一方去世,去世那方若有手足
: 便有權力來跟配偶要求分遺產,即使生前已經立下遺囑,要全數給配偶也沒用
: 也就是即使手足之間,生前不曾來往或協助,但在死後,卻有權力要求分配遺產
: 因為這樣,台灣有很多類似的官司糾紛
: 那可能也因為如此,現在台灣遺囑協會在提案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f92ba98-5f9d-45cf-a7ef-a194234ed4d2
: 應廢除現行民法對兄弟姊妹特留分保障之權利
: 大家覺得這提案如何呢??
: 我覺得是應該廢除,因為有的手足其實比外人還不如
: 外人搞不好還會對你關心一下,手足搞不好對你是毫無情分
: 這個我在社會新聞上或者身邊看過太多的例子.....
: 大家覺得這個提案有可能在我們有生之年會通過嗎???
: 大家覺得有兄弟姊妹真的比沒有的好嗎????
剛看到這新聞想說不知道板上有沒有討論
我在想當初設定這法律應該目的是兄弟姐妹有高機率也會繼承到祖上
當時社會環境也跟現在差異很大
所以才會想說預防祖上的財產變相留給他人人吧
的確許多例子是兄弟完全沒聯絡根本沒必要留給他們
但社會上也會有繼承父母財產沒多久
沒子女就死亡的例子
所以我剛突發奇想是不是可以設定最後繼承父母財產的日期過了一定年限之後就沒有特留分
問題 然後特留分限定被繼承的財產總數乘以特留分
比如兄弟姐妹繼承父/母財產後 隔了五年/十年之後
兄弟姐妹特留分取消
沒超過的話繼承祖上財產的特留分依舊存在
但只限於當下繼承的金額為上限
雖然還是不能盡善解決兄弟不睦不想分財產的問題
但法律特別是民法也只能儘量符合社會規範
我剛看到這新聞就在想
當初我繼承家裡財產後結婚
萬一剛結婚沒多久我就死了
我還真想讓兄弟拿走我祖上多一點財產
感覺比較公平
但那是我家兄弟和睦 當然不和睦的話
全都想留給老婆這也不出奇
所以才想說設定年限取消特留分跟限定繼承上限好像還能稍微平緩這問題
無聊閒聊而已 也不知道合不合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