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詐稱日本東大交換醫師!她混入醫院11天偷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5-08-24 17:50:07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然而,雖然小美的行為構成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但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有拘
: 束各法院效力的見解,縱使行為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若要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 罪,仍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意圖,而且這個「
: 利益」應限於財產上的利益。
按這個最高法院的解釋
只是因為好奇或虛榮
列印、翻拍、偷查
只要不是為了錢就不犯罪
之前不是有個科技宅用虛擬幣買戶政資料的
這個解釋109年就發布了耶
新聞說繳了50萬+認罪去換緩起訴
看起來只要說不認罪說因為好奇就無罪了
是不是沒請律師阿 省小錢結果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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