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åƒè€ƒ)
2025-08-23 21:51:14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曾羿翔
3.完整新聞標題:
女看護照顧失智母 北市男深夜騙進房間侵犯:我不會射在裡面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陳男因涉嫌性侵未遂案,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並須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案件起因於陳男對一名來台工作的印尼籍看護施以性侵
未遂行為,雖未得逞,但其行徑已嚴重侵害被害人。
根據判決,案發於2023年11月20日深夜,當時被害女子在陳男台北市大同區住處照顧其失
智母親。當晚,陳男藉口要求按摩,將女子帶入其房間後,趁機觸摸其大腿,進而強行拉
扯並壓制對方,試圖發生性行為,說道「這樣會很舒服」、「我不會射精在裡面」等語,
雖最終未能得逞,但行為過程涉及強拉對方手部觸碰私處、壓制掙脫、脫衣及試圖性侵等
情節。
案發後,被害人透過仲介公司、丈夫與社工協助報警,警方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與相關證據
佐證指控。經檢方偵查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30萬元
和解,被害人也當庭表示願意原諒並同意給予陳男緩刑。
法院考量陳男無前科,犯後坦承錯誤並賠償被害人,且具悔意,認為其有自新可能,遂宣
告緩刑三年,並要求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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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23/3020793.htm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