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

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5-08-23 00:23:05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是羈押的法源,不論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都是。(第93條修正是
完備偵訊階段申請禁止審查資訊透露要件,保護被告的防禦權)
這次的修法是讓‘’羈押‘’這件事能更具正當性,有了正當性,當然就降低侵害人權之
機率,絕對是好的修法。
反對者認為“勾串”被排除在羈押理由,影響對於犯罪之追訴,其實這是對於原法條設計
精神的一知半解,而導致的誤解。
‘’勾串‘’是一種行為動作,法律要禁止防範的重點並不是“勾串”行為,而是‘’湮
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證據力才是大問題。
來看修正前的原條文: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其原文重點事實上只在前段,用意在防止‘’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而且那還要“
有事實足認為”,也就是要有證據,才能執行羈押。
而後段文字只是舉例功能,感覺像是‘’例如若某勾串行為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之影響,而且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就可以申請羈押‘’。
‘’勾串”只是可能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一種行為樣態,並不獨
特,任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之行為,我們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影響
性,都可以申請羈押。
反之,若“勾串”不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影響,就是對於證據力
沒有影響,我們又何必禁止,而若對於證據力沒有影響,我們也不會稱為“勾串”,顯見
“勾串”若不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連結,就沒有意義,“勾串”後段文字就是
依附前段之舉例文字,不是獨立的要件主體。
所以“勾串”並不需特別列舉出來,該後段文字事實上是贅文,就算刪除也完全沒有影響

所以本次修正後條文如下: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當你發現‘’某行為‘’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影響時,而且你有證據證明時
,你就可以申請羈押,“某行為”當然也包含“勾串”行為,所以怎麼會說修法後就不能
以‘’勾串‘’為羈押理由呢?
而且修法把‘’事實‘’改成‘’具體事實‘’,避免用抽象模糊主觀概念來填充事實,
變成一定要用具體明確客觀證據來作為事實,如此羈押才有正當性,徹底降低了侵害人權
之機率。
結論:
說修法後會不能用‘’勾串‘’來當羈押理由,根本是對於法律之誤解,把原法條“勾串
”當成獨立主體,脫離原應與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連結前題,反客為主。
實際上當你無法論述及證據證明“勾串”如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用“勾
串”當理由去羈押人,就是違反法律原意,就是缺乏正當性之違法羈押,而這恰巧是目前
柯案法官及北檢所做的事。
無奈原法條的贅文,成了司法界濫用勾串羈押的藉口,就像大法官錯誤解讀憲法條文一般
,綠共法務部及綠色司法人員完全背離原法條設計之精神,胡亂解釋法條,胡亂羈押,柯
文哲就在沒有任何論述及證據下,以可能串供當空心理由,羈押了一年。
這次修法就是刪除原法條之贅文,並加強要求具體證據,讓法律更符合原法律設計精神,
避免有心人士濫用,也更符合現代先進司法尊重人權與證據之宗旨。
修法前的法律錯誤解讀,造成司法官可以不需要有任何證據及論述,單憑司法官自己心證
認為有“勾串可能‘’就可以羈押,若有人認為這樣的現況是合理的,那這人一定是活在
現代的古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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