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借廁所遭拒砸店傷人 新竹惡煞二度鬧場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22 13:52:20
※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郭政芬/新竹即時報導
: 新竹李男16日清晨到早餐店借廁所遭拒,憤而砸店、毆打店員。警方初到場僅管束後放行
: ,未料他再度返回叫囂,,事件引發外界譁然,專案小組今天拘提到案,檢方依傷害、毀
: 損、恐嚇罪嫌訊問,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恐再犯、勾串證人之虞,諭令10萬元交保,並禁
: 止騷擾被害人。
: 傻眼啊~都已經犯第二次了~而且有反覆實施犯罪又有串勾之虞~居然還給他十萬交保?
: 五樓魯肥宅每次到樓下早餐店用完餐~都會順便借廁所~每次使用完都必須叫化肥車來抽~
: 哩來貢跨麥咧查無金流的、偽造文書輕罪的、與作圖的被羈押~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放出來~
: 這種可能會再去尋仇的暴力恐嚇犯10萬交保~司法官的思維是不是我們平民無法想像的?
問題是:
傷害、毀損都不是重罪
依《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不能單憑這些罪名羈押(且也都是「如果經被告聲請停止
羈押,法官不得拒絕」的情況)
參考: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
  、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而這次雖然員警似乎是做對了(不僅是予以管束這般簡單,有直接拘提、移送地檢署),
但檢察官方面卻有點仁慈
目前可以推斷的是:
一、犯罪情節沒有「恐嚇檢察官」的小草嚴重
二、該嫌犯不是重罪犯
是否還要相信司法人員的判斷,這並非單單三言二語就能解決的
只能說,未來對於這類「雙標」,不能不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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