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妹子淘寶買棉花棒 2年後警上門逮人「不從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22 07:34:13
※ 引述《yu1164 (口業姬)》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林毅
: 根據《中視新聞》報導,陳姓女子逛淘寶網頁時,花了480元購買20包棉花棒,沒想到2年
: 後的今天,竟然因此遭警方持拘票上門逮捕,陳女說,警方態度強硬,表示「我現在要拘
: 捕你,若不服從就是通緝」,讓她被關在看守所一晚。
: 陳女說,自己被關在「鐵籠」內,相當傻眼,因為真的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要怎麼認
: 罪,而且事隔2年了,更讓她不知所云,質疑既然東西在海關就被銷毀,為何還要逮捕她
: ,最終還被罰10萬,是當初買棉花棒價格的200倍。原來陳女買完棉花棒後,就出國不在
: 台灣,因此不知自己收到公文,才會驚動警方上門。
聽起來:
一、按照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輸入產地為中國之醫療器材,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取
得准許輸入之證明文件,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
這部分似乎不需要爭辯,因為法律已有明文
二、因為逾時許久未繳付罰鍰,所以被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規定管收
三、第一次寄發時,人不在國內
嗣後到拘提前,沒有再發催繳單或其他近似警告信的函文
整個來龍去脈看似不合理
但這看來是親身經歷的問題,如果當局(涉及的警政機關、財政部關務署等)打算否認,
至少需先拿出證據來表明「清白」
至於是否「沒頭沒尾」,這不像是一般人看得出來的...
至於:
: 推 rererere147: 那為什麼不是抓賣的人?我怎麼知道他 101.9.32.100 08/22 07:25
: → rererere147: 有沒有牌? 101.9.32.100 08/22 07:25
法律效力不及於輸出的(中國)大陸人民
就算真的要罰出口商,至少需要先找出法律依據,而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外,可
能沒有其他法律能直接「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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