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覺得很感慨,但老實講,這種案子在法律角度根本不意外。受害者多半都是 想賺快錢卻不懂法,結果被誘導簽一堆不平等合約,還自以為掌握全局。
平常不留紀錄、不求證,堅持己見到最後就是自己掘坑自己跳。詐騙集團當然可惡,但被害人若本身就「貪心+法盲+孤島思維」,其實註定打官司也贏不了。
法官看到的只會是:
– 你沒有足夠的證據
– 你自己同意的條款
– 你事後的一堆自怨自艾
所以無法勝訴根本是可預期的結局,
對法院來說,這種案子只是在浪費時間而已。
法院本來就不是伸張正義的地方
不過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低防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