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依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這樣搞是不能定罪的
無罪推定原則:檢方需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罪疑惟輕原則:如果證據不足以消除合理懷疑,法院應判無罪。
法理上
刑事訴訟中,不能僅憑反證法定罪。
反證或排除法只能輔助,必須要有正面的、積極的證據來印證。
若僅憑「邏輯推理」或「沒有別的可能性」等臆測就判罪,屬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舉個簡單例子
傳國玉璽不見了,監視器只拍到A、柯、C 三人曾進入,現場卻只發現一張便利貼上寫著
一個字柯。北檢若據此主張:既然紙條上不是 A 也不是 C,那犯罪者就只能是柯,想靠
推理將柯定罪。按現代法理審判,如果沒有更積極證據支撐,是不可以判柯有罪的
實務上
間接證據鏈就算排除其他可能性成為定罪的一部分,仍必須完整、無漏洞,且互相印證。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207 號刑事判例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若僅依自白即可定罪,容易造成誤判、濫訴,衝擊被告之人權保障與正當
程序。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831 號刑事判例
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僅
靠反證(例如排除法)、或主觀揣測,無法達到無法合理懷疑之外的證明標準,應以「積
極正面證據」為主。
更別說ExcelPay本身就不是積極事證,且相關證人證詞既不完整還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