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WuSam (藤原豆海)》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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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智伃喝掉核料廢水!陳聖文反擊「不是在辦比賽」:喝掉很光榮嗎
前民進黨台北市黨部副執行長陳聖文帶著「在蘭嶼低放射性核廢料貯存場放置一晚
如果那瓶水真的有放射線,陳勝文也覺得有放射線,沒防護帶著到處跑,那可能就涉犯公共
危險,非告乃唷,就算過失也有罪。北檢會動嗎!
第 187-1 條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7-2 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7-3 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