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19 18:22:38※ 引述《nicolaschen2 (ii)》之銘言:
: 如題,北檢的檢察官跟台北地院的法官的智力是不是偏低啊?
: 如果不是智力偏低的話,為什麼在場旁聽的所有民眾,都聽得懂京華城是走都市計畫法24
: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
: 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反而有法律專業的檢察官跟法官卻聽不懂?
: 我不欲主觀地認定北檢的檢察官跟台北地院的法官是黑心的司法敗類,所以唯一合理的解
: 釋就是北檢的檢察官跟台北地院的法官的智力超低。
: 有沒有北檢檢察官跟法官都要去做一下智力測驗,確認一下是不是智障的八卦?
對於「都市計畫」相關案件,一般上不用經過訴願程序,可以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同時,必須委任律師提出,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至於所提的法條,最高行政法院曾有相當解釋
如一零二年度判字第四十一號判決:
復按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係謂:「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
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
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
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而其解釋理由書中更說明:「此項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與都
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
法第二十六條參照),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
」是依本號解釋意旨,足認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變
更計畫,皆屬「法規」性質,必須是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方係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擬定都
市計畫發布實施,或之後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期通盤檢討予以變更,均非直
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並無請求為如何
擬訂計畫或通盤檢討變更之權利。
但如果拿到刑事案來詮釋,對這些法官、檢察官來說,卻有點陌生了
雖然司法院解釋理當要一體適用在各類別案件上,但看來這些法律人卻似乎假裝不懂,勸
也勸不聽
這時別想對他們抱有指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