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18 10:50:48※ 引述《seabox (垃圾盜版糞盒)》之銘言:
: 高姓男子犯殺人案是在2001年2月,他沒有工作,與父母、準備考律師及研究所的妹妹同
: 住北市內湖區,兄妹相處不睦,案發當天他不滿妹妹使用浴室太久,兩人在廚房起口角互
: 相拉扯,他以熨斗重擊頭部後持刀割喉殺死妹妹,逃亡近1個月後向警方投案,入監服刑
: ,2015年出獄。
: 前幾天有個拿刀攻擊警察的
: 被起底
: 殺自己妹妹 還割喉 根本喪盡天良
: 加上逃亡1個多月
: 我幹你的
: 這種人只關14年
: 屌
: 真的屌
說到背景案例,查了是指士林地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當時除了有期徒刑之
外,還有褫奪公權處分,到約二零二三年才復權
當時的辯詞:
【被告】
伊於案發前一日即離家,因認為係家庭悲劇,始頂替投案,伊於審判期日前之自白,均係
經由報紙報導內容而為陳述,伊未曾殺害其妹高○○,因此決定推翻警、偵訊及本院之自
白,並請調查扣案電熨斗、掃刀是否有伊之指紋,水果刀有無沾血之血跡反應,手套內有
無殘留任何皮膚屑,沾血血衣之噴濺狀態及高○○手中所握毛髮之DNA。
【辯護人】
被告因鼻病致個性上容易被激怒,在傷害過程中不知道刺傷高○○之力道是否會危及生命
,且被告認為父母親中午即會返家煮飯,應會發現高○○受傷而送醫,乃自行離家,確實
無殺害被害人之意思,應僅構成傷害致死罪行;另並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持掃刀殺傷被害
人,且縱使被告曾持掃刀砍傷被害人頭部,該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亦無直接因果關係
,不能據為被告殺人之佐證;又本件被告於追訴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臺北市中正第一分局
自首投案,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法減輕其刑。
但法院當時不採信這些說法,並予以判刑
雖然認為「自首減刑」在此情況下不適用,但亦未達「罪無可逭」的程度:
……被告與被害人是兄妹關係,僅因使用浴廁細故,即起意殺人,惡性非輕,且手持電熨
斗、掃刀及水果刀等物,往被害人頭部重擊及猛砍頭、頸部,深入頸部軟組織切斷右頸動
脈、左頸靜脈及氣管,且深入臚骨,致被害人臚骨外板骨折,其手段確屬殘忍,然被告因
長期罹患疝氣及鼻竇炎等病症,求職不順,又賦閒在家,精神狀況、群體生活均不佳,心
智發展上難免與現實社會脫節,而被害人前確曾與被告有所嫌隙,本件起因於雙方爭執,
被害人挑釁將提起傷害告訴,致激怒被告引發殺機,實屬人倫不幸,及犯罪後猶飾詞圖卸
尚無悔意……
不過需要留意的是:
一、當時被告曾提起上訴,但按照審理記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零八八號
),已經自行撤回上訴
二、在進入民國一百年之前,大多公開判決書都是匿名的(沒有被告、審理法官等的姓名
),所以無從認定其真名
話說回來本次事件:
目前看來是不能用「累犯」來處刑(距離出獄已經超過五年),而且就移送之罪名(殺人
未遂、妨害公務、傷害),都不能量處死刑,頂多只能到無期徒刑而已
不過以法官的「任性」來看,應該是不能期待會判得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