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5-08-18 00:48:061.
臺灣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除非觸及法律上的限制(如煽動仇恨、顛覆性言論等),
一般表達政治立場不應受到行政制裁。
若僅因藝人「轉發貼文」,屬於個人表達意見的一部分,
需審慎檢視是否已逾越言論自由的容忍範圍。
2.
若查處結論僅因政治立場或表態而非實質犯罪事實,
就有可能演變成針對思想立場的行政懲處,
進而構成不當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3.
憲法保障思想與言論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公約施行法》
也要求遵循國際人權標準(ICCPR, ICESCR)。
‧ 因此,僅因「思想」而處罰,違反憲法保障。
4.
現行刑法並無「思想犯」
‧ 《刑法》處罰的是「行為」:殺人、放火、詐欺、外患、內亂等。
‧ 部分條文會處罰「預備犯」(如預備內亂、外患罪),
但仍須有「行為」表現(例如籌組武器、成立組織),
不能只因腦中有想法。
5.
國安法、反滲透法這些法律針對「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收受資金」、「宣傳干擾
選舉」等行為才處罰。同樣沒有「純思想」就能判刑的條文。
6.
中華民國法律沒有針對「思想犯」的處罰條文。即使是「內亂罪」、「外患罪」,也必須
有具體行為(暴力、指揮、資金、組織活動),不能只因思想或單純表態就科罪。
7.
政府可否強迫人民表達政治立場:
思想與良心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11條:保
障言論自由。《兩公約施行法》: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19條明文保
障思想、良心與言論自由。 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有權表達,也有權保持沉默。強
迫人民表態,等於侵犯思想自由。
8.
釋字第509號(2000年,公務員不得參與政治活動案):憲法法院強調,國家不能過度限
制或強迫人民的思想與政治表達。
釋字第644號(2008年,內亂罪案):單純的「政治思
想或主張」不能入罪,必須有具體行為。
9.
國際人權標準ICCPR 第19條:每個人享有表達自由。
同時包含「表達」與「不表達」的自由。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意見書:政府若強迫人民表達政治立場,即違反公約。
民進黨好自為之蛤
傳到國際真的會被人看笑話!!!
那些甚麼蛇啦 熊啦 各種動物民間團體
人權團體 看你們有沒有人敢出來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