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17 21:45:16※ 引述《shawnm80 (80)》之銘言:
: 記者 顏聖芬 / 攝影 陳世明 顏睿陞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 https://youtu.be/Uxnb1KJsF2Q
: 警方已對李姓男子實施管束,但因為他現場情緒失控,不適合進行逮捕??
: 這什麼意思??有人能解釋下嗎
如果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文字來看: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
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這部分警方是的確做了
但來到「逮捕」方面,在該法規中,似乎為有明文規定,警方的權力似乎未及於「逮捕」
(白話一點來說,警方只能留置、管束行為人)
而且就算要逮捕(甚至是拘提),在非緊急狀況下,必須先獲得法院或檢察署的批准,才
可以執行
加上當下似乎不符合「現行犯」的條件(警方到場的時候,行為人沒有進行誇張的破壞作
為,頂多只有言語上的衝突而已)
還硬要逮捕的話,遇到提審就說不過去了
不過整件事既然已經過去,除非未來再有類似行為,否則就此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