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yunxian (WildDagger)》之銘言:
: ※ 引述《stu60001 (勞工之光)》之銘言
: : 如題
: : 改成民選委員,再由民選的委員選出院長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312DRAABG.
: 最早憲法中規定監察委員選舉就跟推文講的一樣
: 是由地方的省議會選出來的
: 而是要把監察院的選舉與可監察的範圍全部都要重新規定一次
: 比方說,監察委員的提名與選舉改由各縣市議會推舉
: 像是每個縣市各一名(好吧六都貴為直轄市所以可以選兩名也OK)
: 監察委員要是做的不好,可以由提名的縣市議會過3/4門檻發動罷免案
我也想到由議員實行間接選舉這樣
未來監察院有機會轉行成第二個國會
名稱照舊,但性質像是參議院跟眾議院這樣
不過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現在修憲非常困難,也不知道這段是否有解釋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