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憲判8就很多可以討論
刑事案件合議庭沒有法律條文規定
合議庭必須三位法官必須做出一致決
但是釋憲說死刑必須三審+所有法官一致決
那怎麼辦?
每一審合議庭如果做出2:1死刑決議
要否決刑訴法357條多數決決議嗎?
如果一審判無期徒刑
二審合議庭還可以判決死刑嗎?
每一審的法官可以獨立裁量嗎?
最關鍵的部分
立法院要配合釋憲修法嗎?
修正刑訴法增加死刑判決條文
合議庭沒有一致決就不能宣判死刑
沒有三審全部一致決不能執行死刑
一審沒有判死刑再審就直接不能判死刑
一堆邏輯上衝突的問題
是不能判決還是不能執行?
法官為什麼不能獨立審判?
判決了為什麼不能執行?
這樣修法是不是等於大法官造法?
憲法解釋還會因時空背景改變
不用說誰對誰錯
結論就是別沒事亂修法
實務上尊重最新的解釋就好
法官正常判決,沒有滿足條件不執行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