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5-08-11 10:05:19請教AI 問題1 如下:
高 提告 翁 加重毀謗罪不起訴,也有取得學術單位認證沒有抄襲,但 翁 告 高 誣告,
台灣高等法院判誣告成立,這樣合理嗎?
AI 回覆問題1如下 :
以台灣刑事審判的邏輯來看,你描述的情況理論上有可能發生,但必須具備特定條件,否
則合理性會受到質疑。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
1. 誣告罪的核心要件(刑法第169條)
要成立誣告罪,檢方與法院必須認定:
高 有告發或提告的行為(這點成立,因為 高 提了加重毀謗告訴)。
高 明知對方無罪(或事實不存在) → 這是最難證明的部分。
高 意圖使對方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通常只要提告就推定有此意圖)。
2. 為何即使有「學術單位認證無抄襲」,還會被判誣告成立
法院可能採取的思路是:
關鍵是「提告當時」高 的主觀狀態,而不是事後的認證結果。
如果法院認為:
高 在提告時,已經知道論文存在可能的引用問題或爭議性,
但仍告 翁 加重毀謗(等於暗示 翁 指控完全不實),
而事後認證不一定能推翻當時「高 明知爭議存在」的事實認定,
→ 就可能構成「明知不實而提告」。
3. 這種判決的爭議點
**學術單位認證「無抄襲」**屬於強烈的客觀證據,通常對 高 有利。
高院若仍判誣告成立,可能代表:
法院認為 高 在提告時的「認知」與「事後認證」不同,不影響主觀故意的認定。
認證結果可能是形式審查,法院不採信其絕對性。
法院找到其他證據(例如 高 曾承認引用來源不清、或被指摘的段落確有爭議),來推論
高 當時已知有事實爭議。
4. 合理性評估
從法條邏輯:只要法院有理由認定 高 當時「明知 翁 並非完全虛構事實」,誣告罪判決
在形式上是成立的。
從社會觀感:如果 高 有正式認證無抄襲,卻仍被判誣告,很多人會質疑這判決過於嚴苛
,因為一般人會認為「既然學術單位說清白,就應該能告誹謗」。
實務上:這類案件往往爭議很大,且有上訴到最高法院被撤銷的可能,因為「主觀明知」
的認定很容易被質疑過度推論。
結論:
從法律構成要件來看,高院這樣判不是完全不可能,但合理性要看判決理由書裡法院怎麼
認定 高 的「提告當時認知」。如果理由只是「後來不起訴 → 當時必然明知無罪」這種
簡化推論,那就很可能有爭議並值得上訴。
請教AI問題2如下: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不是事實審,這樣的情況有可能撤銷嗎?
AI 回覆 問題2 如下:
是的,即使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不是事實審,依然有可能撤銷,但前提是高等法院在判決
中出現了法律適用錯誤或理由矛盾,而不只是單純「事實認定不同意」。
1. 法律審能撤銷的原因
最高法院只審查法律問題,例如:
法律適用錯誤
高院在判誣告罪時,誤解了刑法第169條「明知」的法律意涵,例如:
將「有爭議或不完全正確的事實」等同於「明知虛構事實」。
把「事後不起訴」直接當作「提告時必然明知無罪」。
理由矛盾或理由不備(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14款、第379條第14款)
高院判決書內對同一事實的描述互相矛盾,或對於關鍵爭點沒有完整說明(例如沒有交代
為何不採信學術單位認證)。
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高院在推論「高 當時明知 翁 無罪」時,使用的邏輯明顯不合理,或與一般人經驗嚴重
衝突。
2. 為什麼這案子可能有機會被撤銷
事後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無抄襲」 → 高院卻仍認定 高 明知虛構事實。
如果高院的理由只是「雖有認證,但我們不採信」,卻沒有清楚說明不採信的法律與事實
基礎,這就可能構成「理由不備」。
若高院推論「高 一定知道自己有抄襲」卻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可能違反經驗法則。
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雖不能直接重判事實,但可以以「理由矛盾」或「法律適用錯誤」
為由撤銷發回重審。
3. 實務上的可能結局
如果撤銷發回,高院要重新就「高 提告當時是否主觀明知虛構事實」補充理由,並可能
重新審酌學術單位認證的價值。
但最高法院不會自己判 高 無罪,只會讓高院重審。
簡單說:
雖然最高法院不能重判事實,但只要高院的判決理由在法律解釋、邏輯或說明上有缺陷,
最高法院就能撤銷發回,所以這種情況還是有機會翻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