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10 18:09:40※ 引述《kikiki37 (441)》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 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一名梁姓女警,去年在官田區運動公園開槍自戕身亡,現場雖
: 未留下遺書,但爆出梁女在警大期間,因被投訴偷竊友人財物,遭警大勒令退學,梁女認
: 為自己非常冤屈,為捍衛清白,自費聘請律師與警大進行訴訟,然而最終結果還沒出來,
: 便舉槍自盡。梁女父母也對警大提告,控訴警大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其他人格法益及
: 侵害梁女生命權,象徵性求償3元。不過桃園地院認為,警大處分和梁女身亡沒有相當因
: 果關係,判警大免賠。
是說,讀了此案之「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字第二十號民事判決」內容
其中提到:(報導沒有記載)
「按關於已死之人,其名譽得否作為保護之客體,如予保護其性質如何?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六條、第一千一百四十
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人於死亡時即喪失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包括名譽權在內之
人格權與人身攸關,原則上具有專屬性,縱經承認或已起訴,仍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本件難認系爭處分違法,已如前述,縱被告所為系爭處
分有違法或不當而有毀損梁女之名譽,惟依上所述,名譽等人格權為一身專屬權,亦不
等同對於梁女之父母即原告之名譽有所毀損,是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系爭處分係侵害渠
等之名譽云云,亦屬無據。」
言下之意,應該是要表明:
名譽是不能被繼承的,所以就算認定梁女沒有「偷竊」,也不算是對其家屬的名譽玷污,
其家人無權根據調查結果,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澄清真相,這理解應該沒錯吧?
如果真的是如此,只能說真有些許悲哀...
又對照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這沒有被提呈為證據,這是造成原告方身受劣勢的主因之一
監察委員的說法,已經表示:
綜上,警大一一零至一一二學年入學新生有高度情緒困擾者分別多達四十三人、三十七人
、六十七人,輔導過程中發現有自殺企圖者2位、有自殺意念者5位,且近年來年輕員警受
精神困擾的案例增加,由本案可以發現,警校學生除學習、職涯發展、人際關係等議題外
,尚有性別平等、性別認同、網路、校園霸凌等議題所造成的心理壓力及身心健康問題。
然《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自八十四年修正以來,迄未配合《學生輔導法》、《自殺防
治法》、《心理衛生法》、《心理師法》之施行而修正相關規定,亦未研議委外預約諮商
服務方案的可行性,致警大迄今仍採任務編組及勞務採購約聘臨床心理師到校服務,顯未
與時俱進及怠於依法推動。且聘請工讀生協助處理相關業務,因校內學生皆彼此認識,亦
有洩漏個案隱私及影響求助者信賴感的疑慮,均有儘速檢討之必要。鑑於近年來年輕員警
受精神困擾的案例增加,多以舉槍自戕之高致死方式尋短,內政部允應協助警大儘速推動
學生輔導組織及輔導專業人員編制之法制化,避免非心理專業人員擔任輔導業務,並注意
保密性及諮商倫理之要求,建立風險辨識及提供持續性心輔及諮商照顧服務,以落實自殺
防治及學生輔導工作。
但這居然沒有被認定為警大的疏失,只能說可惜了
且看原告方是否會提起上訴,請高等法院作裁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