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不受理人民釋憲的司法院聲明:釋憲=憲法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5-08-08 19:40:32
立法院法制局8月發佈報告,指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
,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其合理之理解應僅係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原則。
司法院對此發佈聲明了,認為大法官解釋文等同憲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382633-fb82e-1.html
引: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專題報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本院發布聲明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報
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本院聲明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之
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
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
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本院重
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二、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乙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本院謹表尊
重。惟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係由司法院解釋之。重
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
參照)。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乙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之審判核
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本院未便說明。
發布日期 : 114-08-08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 =
各位點可進憲法法庭網站、點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的網頁看一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
可以看到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憲訴法修正後有多少申請釋憲案被受理
2025-08-06還一次受理兩件
有多少人民申請釋憲案被受理?
答案是0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
114年度憲國字第3號
114年度憲立字第3號
都不是人民申請釋憲案
乾脆說憲法法庭只收只收鶄鶧 不收垃圾好了
唉 狗都沒有這麼忠心
有沒有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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